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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函參字第 1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7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貴部認為:「漂流物發見人報由派出所發動住民打撈者,如派出所未有參與其事,不能視為檢得人,否則可視為共同檢得人,其所得物之所有權可歸於公庫」一節,本部同意。至於發見人未參加打撈而認為其不無微勞足錄者,法律對此既無明白規定,似可徵得共同檢得人之同意,酌予報酬。

全文內容

貴部認為:「漂流物發見人報由派出所發動住民打撈者,如派出所未有參與其事,不能視為檢得人,否則可視為共同檢得人,其所得物之所有權可歸於公庫」一節,本部同意。至於發見人未參加打撈而認為其不無微勞足錄者,法律對此既無明白規定,似可徵得共同檢得人之同意,酌予報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7)台函參字第 1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7 年 01 月 07 日發布,要旨:貴部認為:「漂流物發見人報由派出所發動住民打撈者,如派出所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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