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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函參字第 125 號
要旨
貴部認為:「漂流物發見人報由派出所發動住民打撈者,如派出所未有參與其事,不能視為檢得人,否則可視為共同檢得人,其所得物之所有權可歸於公庫」一節,本部同意。至於發見人未參加打撈而認為其不無微勞足錄者,法律對此既無明白規定,似可徵得共同檢得人之同意,酌予報酬。
全文內容
貴部認為:「漂流物發見人報由派出所發動住民打撈者,如派出所未有參與其事,不能視為檢得人,否則可視為共同檢得人,其所得物之所有權可歸於公庫」一節,本部同意。至於發見人未參加打撈而認為其不無微勞足錄者,法律對此既無明白規定,似可徵得共同檢得人之同意,酌予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