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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託法第 8、63、65 條規定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 亡,委託人全體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協議分割該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信託法第 8、63、65 條規定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委託人全體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協議分割該受益權者,其信託關係之終止,應僅由依分割協議取得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為之即可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148、1151 條 (108.06.19) 信託法 第 8、63、65 條 (98.12.30)

要旨

信託法第 8、63、65 條規定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委託人全體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協議分割該受益權者,其信託關係之終止,應僅由依分割協議取得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為之即可

內文

主 旨:有關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得否依其繼承人協議分割結果辦理受益人變更或塗銷信託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8 月 14 日台內地字第 1080264384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第 65 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時,倘其信託關係依信託目的,不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於其繼承人未終止信託關係前,依上開規定信託利益應由受益人(即委託人)之繼承人享有(本部 103 年 6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303507640 號函參照),並由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3 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貴部 93 年 7月 26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30010200 號函參照)。而受益權由委託人之繼承人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概括繼承後,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民法第 1151 條參照),得由全體繼承人依法協議分割該受益權,而由部分繼承人取得該受益權。

三、次按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利益如歸委託人單獨享有,應允許委託人得單獨終止信託關係,蓋委託人為創設信託之人,且此時並無其他受益人因而蒙受不利益;委託人如已死亡,則得由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終止之。有關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委託人之全體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土地登記規則第 133 條規定及貴部 107 年 5 月 28 日台內地字第 1071303617 號函參照),協議分割該受益權者,其信託關係之終止,應僅由依分割協議取得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為之即可。

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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