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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秘台廳民三字第 28067 號
要旨
祭祀公業之解散,除規約有特別規定外,應經派下全體同意。如有祭祀公業派下員已拋棄財產權,而未拋棄財產權以外之其他派下權,關於該祭祀公業之解散,仍須得其同意
全文內容
按祭祀公業之解散,除規約有特別規定外,應經派下全體同意。本院 76年 1 月 24 日(76)秘台廳一字第 01061 號函略謂:「‥‥派下拋棄派下財產權(屬於狹義的派下權)僅對祭祀公業喪失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已,並不影響其為公業成員之法律上地位,自仍得行使其他狹義的派下權(例如:派下之表決權,得為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利,參與處分公業財產之權利等)‥‥。」來函所詢已拋棄財產權之祭祀公業派下員,如並未拋棄財產權外之其他派下權(例如:派下之表決權,得為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利等),則關於該祭祀公業之解散,仍須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