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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6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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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代理人未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也不得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但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Q · 代理人可以同時代理買賣雙方,或自己跟本人交易嗎?

原則不行,須本人事先許諾,否則對本人不生效力

依民法第 106 條,代理人除非經本人事先許諾,否則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自己代理),也不得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雙方代理)。違反者屬無權代理,本人不承認即不對本人生效。唯一例外是「專履行債務」,例如單純代為清償既存債務、辦理過戶登記等不涉及條件談判、不產生新利益衝突的行為,法律放行。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委託一個仲介幫你賣房子,結果他轉身把房子「賣給自己」,用一個偏低的價格。或者更糟,他同時是買方那邊的仲介,左手代你開價、右手代買方還價,兩邊的錢都收。你會不會覺得哪裡不對?這條就是在處理這種利益衝突的情境。它設下一條鐵則:代理人不能把自己或另一個他也代理的第三人,放到和本人對立的交易位置上。為什麼?因為代理的本質是「替你爭取你的利益」,當代理人自己是交易對手,或同時代理對方,他根本不可能真心替你談。利益衝突從一開始就讓這份代理變質了。違反的後果是什麼?這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民法第 170 條),本人不承認就不對本人生效。但有一個例外:如果是純粹履行已經確定的債務(例如你欠別人 100 萬,代理人幫你把錢還給同時也是他代理的債權人),這不會產生新的利益衝突,所以法律放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6 條為代理制度的利益衝突禁止規範,禁止兩種情形:一是代理人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自己代理),二是代理人同時為本人與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雙方法律行為(雙方代理)。設此禁止之目的在維護代理人對本人的忠誠義務,但純粹履行既存債務者不在限制之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房仲把我的房子低價賣給他自己,我能反悔嗎?

可以。這屬於自己代理,違反民法第 106 條,除非你事先有許諾,否則交易對你不生效力(民法第 170 條)。你可書面拒絕承認,要求回復原狀,並對仲介主張違反委任契約的賠償(民法第 544 條)與侵權責任(民法第 184 條)。關鍵證據是資金流向,看買受人的錢是否實際從仲介控制的帳戶出來。

Q2律師同時處理離婚雙方可以嗎?

原則上不行,這是典型的雙方代理,違反民法第 106 條,且律師倫理規範也明確禁止同時代理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例外只在純粹協助雙方辦理文件手續、不涉及談判時可能放行。若發現律師有此狀況,可同時向法院與律師公會倫理委員會反映。

Q3民法 106 條是什麼?

代理制度防止利益衝突的核心禁止規定,禁止代理人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但專履行債務除外。

Q4自己代理跟雙方代理差在哪?

自己代理是代理人本身成為交易對手;雙方代理是同一人同時代理交易兩方。兩者都因利益衝突被原則禁止。

Q5什麼叫專履行債務的例外?

單純清償已確定的債務、辦理過戶登記等不涉及條件談判、不產生新利益衝突的行為,不在禁止範圍。

Q6違反民法 106 條的效果跟無效一樣嗎?

不是當然無效,而是構成無權代理(效力未定),本人承認即生效、拒絕即不對本人生效。

Q7發現代理人自己代理該怎麼處理?

立即書面拒絕承認 → 蒐集利害關聯與資金流向證據 → 主張不生效力 → 必要時請求損害賠償。

Q8怎麼證明對方是用人頭規避自己代理?

追查買受人與代理人的親屬或關係企業連結、比對資金實際從哪個帳戶流出,法院會穿透形式認定。

Q9向誰主張交易對本人不生效力?

對相對人(交易對方)以書面表示拒絕承認,依民法第 170 條主張無權代理未經承認不生效。

Q10授權書要怎麼寫才能防代理人打擦邊球?

在授權書明文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並要求重大交易須事先回報取得書面同意。

Q11民法 106 vs 公司法 223 條差在哪?

106 是代理一般禁止;223 針對董事與公司交易,要求由監察人代表,程序更嚴格,屬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Q12本人事先同意 vs 事後承認差在哪?

事先「許諾」即不違反本條;未許諾則成無權代理,需事後依民法 170 條「承認」才補正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情境原則效力例外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為交易對手禁止,須本人許諾專履行債務
雙方代理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禁止,須本人許諾專履行債務
專履行債務單純清償既存債務、辦登記合法放行

情境

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為交易對手
雙方代理
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
專履行債務
單純清償既存債務、辦登記

原則效力

自己代理
禁止,須本人許諾
雙方代理
禁止,須本人許諾
專履行債務
合法放行

例外

自己代理
專履行債務
雙方代理
專履行債務
專履行債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108条(自己契約及び双方代理等)
韓國민법 제124조(자기계약, 쌍방대리)
中國民法典第168条(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禁止)
德國BGB § 181(Insichgeschäft)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61(conflit d'intérêts dans la représentation)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03(acting as or on behalf of an adverse par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180420 制定)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0180420 制定)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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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