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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6 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人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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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代理人未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也不得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但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Q · 代理人可以同時代理買賣雙方,或自己跟本人交易嗎?

依民法第 106 條,代理人除非經本人事先許諾,否則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自己代理),也不得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雙方代理)。違反者屬無權代理,本人不承認即不對本人生效。唯一例外是「專履行債務」,例如單純代為清償既存債務、辦理過戶登記等不涉及條件談判、不產生新利益衝突的行為,法律放行。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委託一個仲介幫你賣房子,結果他轉身把房子「賣給自己」,用一個偏低的價格。或者更糟,他同時是買方那邊的仲介,左手代你開價、右手代買方還價,兩邊的錢都收。你會不會覺得哪裡不對?這條就是在處理這種利益衝突的情境。它設下一條鐵則:代理人不能把自己或另一個他也代理的第三人,放到和本人對立的交易位置上。為什麼?因為代理的本質是「替你爭取你的利益」,當代理人自己是交易對手,或同時代理對方,他根本不可能真心替你談。利益衝突從一開始就讓這份代理變質了。違反的後果是什麼?這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民法第 170 條),本人不承認就不對本人生效。但有一個例外:如果是純粹履行已經確定的債務(例如你欠別人 100 萬,代理人幫你把錢還給同時也是他代理的債權人),這不會產生新的利益衝突,所以法律放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6 條為代理制度的利益衝突禁止規範,禁止兩種情形:一是代理人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自己代理),二是代理人同時為本人與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雙方法律行為(雙方代理)。設此禁止之目的在維護代理人對本人的忠誠義務,但純粹履行既存債務者不在限制之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自己代理?

代理人代理本人,卻同時以自己為交易對手,例如房仲代你賣房又自己買下。

Q2什麼是雙方代理?

同一人同時代理交易兩方,例如同一律師同時代理離婚雙方談財產分割。

Q3違反民法 106 條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屬無權代理,本人不承認即不對本人生效(民法第 170 條)。

Q4本人事先同意就可以自己代理嗎?

可以,本條設「本人許諾」為解套,經許諾即不違反。

Q5專履行債務為什麼可以例外?

單純清償既存債務不產生新的利益衝突,故法律放行。

Q6用人頭規避自己代理會被抓到嗎?

會,實務上法院會穿透配偶、子女、關係企業等形式直接認定。

Q7公司董事跟自家公司交易也受這條限制嗎?

原則上是,但公司法第 223 條另有更嚴格程序(由監察人代表)。

Q8辦過戶登記的代書同時服務買賣雙方違法嗎?

單純辦登記屬專履行債務不違法,但若介入條件談判即跨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情境原則效力例外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為交易對手禁止,須本人許諾專履行債務
雙方代理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禁止,須本人許諾專履行債務
專履行債務單純清償既存債務、辦登記合法放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08条(自己契約及び双方代理等)
🇰🇷 韓國민법 제124조(자기계약, 쌍방대리)
🇨🇳 中國民法典第168条(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禁止)
🇩🇪 德國BGB § 181(Insichgeschäf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61(conflit d'intérêts dans la représentation)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03(acting as or on behalf of an adverse par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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