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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06 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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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代理人未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也不得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但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Q · 代理人可以同時代理買賣雙方,或自己跟本人交易嗎?

原則不行,須本人事先許諾,否則對本人不生效力

依民法第 106 條,代理人除非經本人事先許諾,否則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自己代理),也不得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雙方代理)。違反者屬無權代理,本人不承認即不對本人生效。唯一例外是「專履行債務」,例如單純代為清償既存債務、辦理過戶登記等不涉及條件談判、不產生新利益衝突的行為,法律放行。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委託一個仲介幫你賣房子,結果他轉身把房子「賣給自己」,用一個偏低的價格。或者更糟,他同時是買方那邊的仲介,左手代你開價、右手代買方還價,兩邊的錢都收。你會不會覺得哪裡不對?這條就是在處理這種利益衝突的情境。它設下一條鐵則:代理人不能把自己或另一個他也代理的第三人,放到和本人對立的交易位置上。為什麼?因為代理的本質是「替你爭取你的利益」,當代理人自己是交易對手,或同時代理對方,他根本不可能真心替你談。利益衝突從一開始就讓這份代理變質了。違反的後果是什麼?這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民法第 170 條),本人不承認就不對本人生效。但有一個例外:如果是純粹履行已經確定的債務(例如你欠別人 100 萬,代理人幫你把錢還給同時也是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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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