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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6 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人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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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代理人未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也不得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但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Q · 代理人可以同時代理買賣雙方,或自己跟本人交易嗎?

依民法第 106 條,代理人除非經本人事先許諾,否則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自己代理),也不得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雙方代理)。違反者屬無權代理,本人不承認即不對本人生效。唯一例外是「專履行債務」,例如單純代為清償既存債務、辦理過戶登記等不涉及條件談判、不產生新利益衝突的行為,法律放行。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委託一個仲介幫你賣房子,結果他轉身把房子「賣給自己」,用一個偏低的價格。或者更糟,他同時是買方那邊的仲介,左手代你開價、右手代買方還價,兩邊的錢都收。你會不會覺得哪裡不對?這條就是在處理這種利益衝突的情境。它設下一條鐵則:代理人不能把自己或另一個他也代理的第三人,放到和本人對立的交易位置上。為什麼?因為代理的本質是「替你爭取你的利益」,當代理人自己是交易對手,或同時代理對方,他根本不可能真心替你談。利益衝突從一開始就讓這份代理變質了。違反的後果是什麼?這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民法第 170 條),本人不承認就不對本人生效。但有一個例外:如果是純粹履行已經確定的債務(例如你欠別人 100 萬,代理人幫你把錢還給同時也是他代理的債權人),這不會產生新的利益衝突,所以法律放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6 條為代理制度的利益衝突禁止規範,禁止兩種情形:一是代理人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自己代理),二是代理人同時為本人與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雙方法律行為(雙方代理)。設此禁止之目的在維護代理人對本人的忠誠義務,但純粹履行既存債務者不在限制之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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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房仲把我的房子低價賣給他自己,我能反悔嗎?

可以。這屬於自己代理,違反民法第 106 條,除非你事先有許諾,否則交易對你不生效力(民法第 170 條)。你可書面拒絕承認,要求回復原狀,並對仲介主張違反委任契約的賠償(民法第 544 條)與侵權責任(民法第 184 條)。關鍵證據是資金流向,看買受人的錢是否實際從仲介控制的帳戶出來。

Q2律師同時處理離婚雙方可以嗎?

原則上不行,這是典型的雙方代理,違反民法第 106 條,且律師倫理規範也明確禁止同時代理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例外只在純粹協助雙方辦理文件手續、不涉及談判時可能放行。若發現律師有此狀況,可同時向法院與律師公會倫理委員會反映。

Q3民法 106 條是什麼?

代理制度防止利益衝突的核心禁止規定,禁止代理人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但專履行債務除外。

Q4自己代理跟雙方代理差在哪?

自己代理是代理人本身成為交易對手;雙方代理是同一人同時代理交易兩方。兩者都因利益衝突被原則禁止。

Q5什麼叫專履行債務的例外?

單純清償已確定的債務、辦理過戶登記等不涉及條件談判、不產生新利益衝突的行為,不在禁止範圍。

Q6違反民法 106 條的效果跟無效一樣嗎?

不是當然無效,而是構成無權代理(效力未定),本人承認即生效、拒絕即不對本人生效。

Q7發現代理人自己代理該怎麼處理?

立即書面拒絕承認 → 蒐集利害關聯與資金流向證據 → 主張不生效力 → 必要時請求損害賠償。

Q8怎麼證明對方是用人頭規避自己代理?

追查買受人與代理人的親屬或關係企業連結、比對資金實際從哪個帳戶流出,法院會穿透形式認定。

Q9向誰主張交易對本人不生效力?

對相對人(交易對方)以書面表示拒絕承認,依民法第 170 條主張無權代理未經承認不生效。

Q10授權書要怎麼寫才能防代理人打擦邊球?

在授權書明文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並要求重大交易須事先回報取得書面同意。

Q11民法 106 vs 公司法 223 條差在哪?

106 是代理一般禁止;223 針對董事與公司交易,要求由監察人代表,程序更嚴格,屬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Q12本人事先同意 vs 事後承認差在哪?

事先「許諾」即不違反本條;未許諾則成無權代理,需事後依民法 170 條「承認」才補正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情境原則效力例外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為交易對手禁止,須本人許諾專履行債務
雙方代理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禁止,須本人許諾專履行債務
專履行債務單純清償既存債務、辦登記合法放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08条(自己契約及び双方代理等)
🇰🇷 韓國민법 제124조(자기계약, 쌍방대리)
🇨🇳 中國民法典第168条(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禁止)
🇩🇪 德國BGB § 181(Insichgeschäf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61(conflit d'intérêts dans la représentation)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03(acting as or on behalf of an adverse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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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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