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6 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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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代理人未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也不得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但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Q · 代理人可以同時代理買賣雙方,或自己跟本人交易嗎?
依民法第 106 條,代理人除非經本人事先許諾,否則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自己代理),也不得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雙方代理)。違反者屬無權代理,本人不承認即不對本人生效。唯一例外是「專履行債務」,例如單純代為清償既存債務、辦理過戶登記等不涉及條件談判、不產生新利益衝突的行為,法律放行。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委託一個仲介幫你賣房子,結果他轉身把房子「賣給自己」,用一個偏低的價格。或者更糟,他同時是買方那邊的仲介,左手代你開價、右手代買方還價,兩邊的錢都收。你會不會覺得哪裡不對?這條就是在處理這種利益衝突的情境。它設下一條鐵則:代理人不能把自己或另一個他也代理的第三人,放到和本人對立的交易位置上。為什麼?因為代理的本質是「替你爭取你的利益」,當代理人自己是交易對手,或同時代理對方,他根本不可能真心替你談。利益衝突從一開始就讓這份代理變質了。違反的後果是什麼?這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民法第 170 條),本人不承認就不對本人生效。但有一個例外:如果是純粹履行已經確定的債務(例如你欠別人 100 萬,代理人幫你把錢還給同時也是他代理的債權人),這不會產生新的利益衝突,所以法律放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6 條為代理制度的利益衝突禁止規範,禁止兩種情形:一是代理人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自己代理),二是代理人同時為本人與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雙方法律行為(雙方代理)。設此禁止之目的在維護代理人對本人的忠誠義務,但純粹履行既存債務者不在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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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自己代理?▾
代理人代理本人,卻同時以自己為交易對手,例如房仲代你賣房又自己買下。
Q2什麼是雙方代理?▾
同一人同時代理交易兩方,例如同一律師同時代理離婚雙方談財產分割。
Q3違反民法 106 條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屬無權代理,本人不承認即不對本人生效(民法第 170 條)。
Q4本人事先同意就可以自己代理嗎?▾
可以,本條設「本人許諾」為解套,經許諾即不違反。
Q5專履行債務為什麼可以例外?▾
單純清償既存債務不產生新的利益衝突,故法律放行。
Q6用人頭規避自己代理會被抓到嗎?▾
會,實務上法院會穿透配偶、子女、關係企業等形式直接認定。
Q7公司董事跟自家公司交易也受這條限制嗎?▾
原則上是,但公司法第 223 條另有更嚴格程序(由監察人代表)。
Q8辦過戶登記的代書同時服務買賣雙方違法嗎?▾
單純辦登記屬專履行債務不違法,但若介入條件談判即跨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情境 | 原則效力 | 例外 |
|---|---|---|---|
| 自己代理 | 代理人以自己為交易對手 | 禁止,須本人許諾 | 專履行債務 |
| 雙方代理 | 同時代理本人與第三人 | 禁止,須本人許諾 | 專履行債務 |
| 專履行債務 | 單純清償既存債務、辦登記 | 合法放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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