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6 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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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自己代理: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除非經本人之許諾)-原則是禁止
(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不在此限-目的性限縮)
雙方代理: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除非經本人之許諾)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例外專履行債務
huai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效力未定
noness88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原則:自己或雙方代理須本人許諾,否則170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例外:專履行債務(清償債務)->無利益衝突ok
janecho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效力未定,須經本人承認(170)
e88092688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避免利益衝突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效力 170I
因為無涉公益,不須適用71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代書(專指單純之清償而言。),不在此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