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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2035058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2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民法第 106 條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宗教性財團法人對另一財團法人為不動產捐贈,贈與法人及受贈法人董事長均為同一人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適用該條規定

主旨

關於民法第 106 條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5 月 15 日台內民字第 1020199731 號書函。

二、按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又最高法院65 年度台上字第 840 號判例意旨略以:「民法第 106 條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法人之董事在實務上為法人之法定代理人,除得本人事前許諾,或事後承認外,其雙方代理之行為難謂有效。」本件依來函所述,宗教性財團法人對另一財團法人為不動產捐贈,贈與法人及受贈法人董事長均為同一人之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適用上開民法第 106 條規定。惟事涉不動產登記問題及具體個案,仍請參考前開說明,並洽貴部地政司意見後,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2035058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9 日發布,要旨:民法第 106 條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宗教性財團法人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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