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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12491 號
要旨
民法第 1120 條增訂但書「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之規定,爰新增分案字別「家聲」及案由「定扶養費事件」,於受理該類事件時使用;已繫屬尚未終結之事件未盡相符者,宜予更正
主旨
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 1120 條但書新增之定扶養費事件,其分案字別為「家聲」,案由為「定扶養費事件」,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利統計上開事件資料及裁判之搜尋,自函到之日起,請辦理如主旨;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事件之字別及案由與主旨未盡相符者,宜予更正。
二、隨函檢附「受理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 1120 條但書新增事件使用案號字別一覽表」乙份。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管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均含附件)
附件
受理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 1120 條但書新增事件使用案號字別一覽表┌───────┬───────┬──┬──────┬─────────┐│事件 │條文 │字別│裁判建議案由│備註 │├───────┼───────┼──┼──────┼─────────┤│給付扶養費事件│第 1120 條但書│家聲│定扶養費事件│原「家聲」字別即可││ │ │ │ │,無需新增字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