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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45245 號
要旨
關於不動產遺贈疑義
主旨
關於不動產遺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八九) 輔壹字第一九一九二號書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單純遺贈,自遺贈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與遺囑同。至遺贈之效力,依學者通說見解,僅具有債權效力,即受遺贈人並不於繼承開始時,當然取得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而須由繼承人受移轉登記或交付時,始取得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載炎輝、載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二九四至二九五頁) 。又受遺贈人須待繼承人對繼承債務已履行清償後,始得受遺贈之交付 (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參照) ,如遺贈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並得就遺贈產產中行使扣減權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參照) ,併予敘明。本件依卷附資料所示張○山君以自書遺囑方式將其不動產乙筆贈與黃○財君,該贈與應自張君死亡時生效,惟張君是否另有繼承人及其他財產關係如何並未敘明,依上開說明該不動產須由繼承人移轉後黃君始取得所有權,而黃君尚未取得該所有權前死亡,其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自得承受繼承人 (即受遺贈人黃君)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債權請求權亦包括在內。本件黃君若有繼承人存在,可向張君之繼承人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交付變賣後價款之請求,在未為移轉登記或交付前,其所有權仍歸屬於張君繼承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