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令字第 0911000214 號
要旨
犯罪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於申請補償金之有關規定
全文內容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條規定,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申請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補償金者,固不以其係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惟計算其扶養費時,仍應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不能維持生活」規定之限制。又上開民法規定所稱「不能維持生活」,係指資產部分;同條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係指勞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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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於申請補償金之有關規定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條規定,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申請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補償金者,固不以其係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惟計算其扶養費時,仍應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不能維持生活」規定之限制。又上開民法規定所稱「不能維持生活」,係指資產部分;同條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係指勞力部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