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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令字第 09110002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犯罪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於申請補償金之有關規定

全文內容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條規定,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申請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補償金者,固不以其係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惟計算其扶養費時,仍應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不能維持生活」規定之限制。又上開民法規定所稱「不能維持生活」,係指資產部分;同條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係指勞力部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令字第 09110002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發布,要旨:犯罪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於申請補償金之有關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