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91-3 條(一般危險之責任)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91條之3規範危險事業責任,受害人只要證明危險活動與損害關聯,舉證責任即倒置由經營者證明免責,無須證明對方過失。

Q · 受害但進不去工廠採證、無法證明對方有過失,還能告嗎?

依民法第191條之3,只要對方經營的事業或活動「本質上具危險性」(化工廠、爆竹、高壓電、大型機具等),且你受有損害並與該活動有關聯性,舉證責任即倒置:由經營者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或「損害非其活動所致」,否則須負賠償責任。受害人不需要證明對方有過失。

白話解讀

你家隔壁開了一間小工廠,機器運轉的震動讓你家牆壁裂了。你想告他,但你根本進不去工廠,不知道他用什麼機器、怎麼操作、有沒有按規定保養。傳統的侵權官司要你證明對方「有過失」,但你連門都進不去,怎麼證明?191-3 條就是為這種不對稱而生的。只要對方經營的事業「本質上就有危險」(化工廠、爆竹工廠、高壓電、大型機具),你受害了,舉證責任直接翻轉到對方身上:是他要證明「我已經盡到該盡的注意」或「你的損害跟我無關」,證不出來他就要賠。這是民法第 184 條的「危險責任」特別版,專門處理「強者 vs 弱者」資訊嚴重不對稱的情境。

法律定性

民法第191條之3為危險責任的一般性特別規定,針對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性質、工具或方法具生損害危險之工作活動者,採舉證責任倒置:被害人僅須證明危險活動存在、有損害及二者間之關聯性,即推定加害人應負賠償責任,由加害人就免責事由負舉證之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91-3條是什麼?

危險事業責任特別規定,受害人不必證明對方過失,舉證責任倒置到經營者身上。

Q2哪些算「危險事業」?

化工廠、爆竹、高壓電、大型機具、噴灑農藥、高空吊掛等本質具高度危險的活動。

Q3191-3跟184條差在哪?

184要受害人證明對方過失,191-3舉證責任倒置由對方證明已盡注意。

Q4191-3怎麼告?

記錄損害、蒐集對方從事危險活動的事實、寄存證信函引用191-3、提訴並聲請證據保全。

Q5對方說有按法規做,還告得贏嗎?

符合最低法規不等於已盡相當注意,可舉業界更高安全標準拉高門檻。

Q6191-3的請求時效多久?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自事件起最長10年(準用民法197)。

Q7舉證責任倒置等於我什麼都不用證明嗎?

不是。仍須證明危險活動存在、有損害、二者有相當關聯性。

Q8裝潢師傅用高壓噴漆波及鄰居能用191-3嗎?

可能可以,因使用工具有生損害危險,不只限工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84art_191_3art_191_1
舉證責任受害人證明對方過失倒置:經營者證明已盡注意倒置:製造人證明無過失
適用範圍一般侵權全領域限危險性事業/工作/活動限商品製造瑕疵
免責事由證明無故意過失非其活動所致或已盡相當注意已盡防止損害注意或損害非製造所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に一般危険責任規定なし;特別法(大気汚染防止法25条・鉱業法109条等)の無過失責任で対応
🇰🇷 韓國민법에 일반 위험책임 조항 없음;환경정책기본법 제44조 등 특별법 무과실책임으로 대응
🇨🇳 中國民法典第1236條起「高度危險責任」專章(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最直接對應)
🇩🇪 德國BGB に一般危険責任條款なし(採 numerus clausus,散見 §7 StVG・§1 HaftpflG・§1 ProdHaftG・§2 UmweltHG 等特別法)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42 al. 1(responsabilité du fait des choses,garde de la chose,Arrêt Jand'heur)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Torts §20(abnormally dangerous activities)/ Rylands v. Fletch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