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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91-3 條(一般危險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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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91條之3規範危險事業責任,受害人只要證明危險活動與損害關聯,舉證責任即倒置由經營者證明免責,無須證明對方過失。

Q · 受害但進不去工廠採證、無法證明對方有過失,還能告嗎?

能。民法191-3舉證責任倒置到對方

依民法第191條之3,只要對方經營的事業或活動「本質上具危險性」(化工廠、爆竹、高壓電、大型機具等),且你受有損害並與該活動有關聯性,舉證責任即倒置:由經營者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或「損害非其活動所致」,否則須負賠償責任。受害人不需要證明對方有過失。

深度解讀

你家隔壁開了一間小工廠,機器運轉的震動讓你家牆壁裂了。你想告他,但你根本進不去工廠,不知道他用什麼機器、怎麼操作、有沒有按規定保養。傳統的侵權官司要你證明對方「有過失」,但你連門都進不去,怎麼證明?191-3 條就是為這種不對稱而生的。只要對方經營的事業「本質上就有危險」(化工廠、爆竹工廠、高壓電、大型機具),你受害了,舉證責任直接翻轉到對方身上:是他要證明「我已經盡到該盡的注意」或「你的損害跟我無關」,證不出來他就要賠。這是民法第 184 條的「危險責任」特別版,專門處理「強者 vs 弱者」資訊嚴重不對稱的情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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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91-3 條規定:「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9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9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