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1-2 條(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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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91條之2對動力車輛駕駛人採推定過失責任,受害者只需證明車輛使用中造成損害,駕駛人須自證已盡相當注意才能免責。
Q · 車禍受害者一定要證明駕駛人有錯才能求償嗎?
依民法第191條之2,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造成損害時,受害者只要證明損害發生在車輛使用中,駕駛人就被推定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駕駛人若要免責,必須反過來證明自己已盡相當之注意。這與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的舉證分配相反,是車禍求償的核心優勢。
白話解讀
車禍發生的那一刻,大部分人腦中只有一個念頭:「是誰的錯?」這是錯的問題。這條法律幫你把問題改寫成:「你只要證明我在使用中受到損害,賠償責任就先落在駕駛人身上,除非他能證明自己已經盡了相當注意。」這不是一般侵權責任(184 條),這是推定過失責任。差別在哪?在 184 條你要證明對方有錯,舉證責任在你;在 191-2 條你只要證明損害發生在車輛使用中,對方要反過來證明自己無過失。這個翻轉看起來只是技術性的,實際上它決定了九成車禍案件的勝敗走向。更重要的是,這條規定的是「駕駛人」的責任,不是「車主」的責任。借朋友的車撞到人,朋友(車主)不直接負這條的責任,駕駛人才是。但實務上還會結合強制汽車責任險和其他法條一起運作,車主的責任要另外看。
法律定性
民法第191條之2為侵權行為特別規定,對汽車、機車等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駕駛人採推定過失責任: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即被推定有過失而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本條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形成台灣車禍救濟的雙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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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91條之2是什麼?▾
對汽車、機車等動力車輛駕駛人建立推定過失責任的特別規定,車輛使用中害人就先推定駕駛人有過失。
Q2車禍受害者要證明駕駛人有錯嗎?▾
不用。只要證明損害發生在車輛使用中,駕駛人就被推定有過失,反而是駕駛人要自證已盡相當注意。
Q3民法191條之2跟184條差在哪?▾
184條舉證責任在受害者,191條之2舉證責任翻轉到駕駛人,這是車禍求償最大的優勢。
Q4借車給朋友撞到人,車主要負這條的責任嗎?▾
不用。本條管的是「駕駛人」的責任,車主責任要另看強制險與184、188條。
Q5什麼叫已盡相當之注意?▾
遵守交通規則只是最低門檻,駕駛人還要證明對突發狀況有合理應變,實務上門檻很高。
Q6電動滑板車、電動自行車適用191條之2嗎?▾
屬於灰色地帶,實務上越來越傾向納入「動力車輛」適用範圍,建議個案諮詢律師。
Q7車禍求償時效多久?▾
自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自事故發生起最長10年(民法197條)。
Q8強制險賠了還能用191條之2求償嗎?▾
可以。先領強制險基本賠償,超過上限與精神慰撫金的部分再依本條向駕駛人求償,兩者並行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91_2 | article_184 |
|---|---|---|
| 舉證責任 | 翻轉至駕駛人,受害者只證明車輛使用中致損 | 由受害者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 |
| 責任主體 | 動力車輛駕駛人 | 一般加害人 |
| 免責方式 | 駕駛人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 | 受害者舉證不足即不成立 |
| 適用情境 | 汽機車等動力車輛使用中事故 | 一切故意過失侵害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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