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191-2 條(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快速跳轉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91條之2對動力車輛駕駛人採推定過失責任,受害者只需證明車輛使用中造成損害,駕駛人須自證已盡相當注意才能免責。

Q · 車禍受害者一定要證明駕駛人有錯才能求償嗎?

不用,駕駛人被推定有過失

依民法第191條之2,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造成損害時,受害者只要證明損害發生在車輛使用中,駕駛人就被推定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駕駛人若要免責,必須反過來證明自己已盡相當之注意。這與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的舉證分配相反,是車禍求償的核心優勢。

深度解讀

車禍發生的那一刻,大部分人腦中只有一個念頭:「是誰的錯?」這是錯的問題。這條法律幫你把問題改寫成:「你只要證明我在使用中受到損害,賠償責任就先落在駕駛人身上,除非他能證明自己已經盡了相當注意。」這不是一般侵權責任(184 條),這是推定過失責任。差別在哪?在 184 條你要證明對方有錯,舉證責任在你;在 191-2 條你只要證明損害發生在車輛使用中,對方要反過來證明自己無過失。這個翻轉看起來只是技術性的,實際上它決定了九成車禍案件的勝敗走向。更重要的是,這條規定的是「駕駛人」的責任,不是「車主」的責任。借朋友的車撞到人,朋友(車主)不直接負這條的責任,駕駛人才是。但實務上還會結合強制汽車責任險和其他法條一起運作,車主的責任要另外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91-2 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9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9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