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1-2 條(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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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91條之2對動力車輛駕駛人採推定過失責任,受害者只需證明車輛使用中造成損害,駕駛人須自證已盡相當注意才能免責。
Q · 車禍受害者一定要證明駕駛人有錯才能求償嗎?
依民法第191條之2,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造成損害時,受害者只要證明損害發生在車輛使用中,駕駛人就被推定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駕駛人若要免責,必須反過來證明自己已盡相當之注意。這與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的舉證分配相反,是車禍求償的核心優勢。
白話解讀
車禍發生的那一刻,大部分人腦中只有一個念頭:「是誰的錯?」這是錯的問題。這條法律幫你把問題改寫成:「你只要證明我在使用中受到損害,賠償責任就先落在駕駛人身上,除非他能證明自己已經盡了相當注意。」這不是一般侵權責任(184 條),這是推定過失責任。差別在哪?在 184 條你要證明對方有錯,舉證責任在你;在 191-2 條你只要證明損害發生在車輛使用中,對方要反過來證明自己無過失。這個翻轉看起來只是技術性的,實際上它決定了九成車禍案件的勝敗走向。更重要的是,這條規定的是「駕駛人」的責任,不是「車主」的責任。借朋友的車撞到人,朋友(車主)不直接負這條的責任,駕駛人才是。但實務上還會結合強制汽車責任險和其他法條一起運作,車主的責任要另外看。
法律定性
民法第191條之2為侵權行為特別規定,對汽車、機車等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駕駛人採推定過失責任: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即被推定有過失而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本條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形成台灣車禍救濟的雙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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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車禍了強制險會賠,還需要用到這條嗎?▾
強制險有賠償上限(死亡或失能200萬、傷害醫療20萬),超過的部分和精神慰撫金強制險不賠,這時就要靠民法191條之2向駕駛人請求。實務流程是先領強制險的基本賠償,不足部分再用本條告駕駛人,兩者不衝突可並行。
Q2我是被撞的,對方說他沒錯,我該怎麼辦?▾
法律的預設是駕駛人要證明自己沒錯,不是你要證明他有錯。你只需證明對方車輛在使用中、損害與該車輛使用有因果關係,剩下是對方的舉證責任。對方保險公司態度強硬時,直接引用191條之2「推定過失」概念,對方法務通常會軟化。
Q3借車給朋友出事,車主要負責嗎?▾
就191條之2本身,責任在「駕駛人」不在車主。但車主可能因強制險以其名義投保、或明知朋友不會開車仍出借(民法184)、或僱用關係(民法188)而另負責任。借車前先確認對方有駕照且強制險涵蓋第三人駕駛,是最簡單的自保動作。
Q4民法191條之2是什麼?▾
對汽車、機車等動力車輛駕駛人建立推定過失責任的特別規定,車輛使用中害人就先推定駕駛人有過失。
Q5什麼叫推定過失責任?▾
法律先假設駕駛人有過失,由駕駛人反過來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才能免責,與一般侵權的舉證方向相反。
Q6什麼算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
汽車、機車等以動力驅動且不在軌道上行駛的車輛;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屬灰色地帶,實務傾向納入。
Q7已盡相當之注意是什麼意思?▾
駕駛人須證明對突發狀況有合理應變,遵守交通規則只是最低門檻,實務採嚴格標準。
Q8車禍依191條之2怎麼求償?▾
現場報警採證 → 申請強制險理賠 → 不足部分寄存證信函 → 依本條提民事訴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車禍賠償金額怎麼算?▾
醫療費、修復費、薪資損失、看護費等實際損害 + 精神慰撫金(民法195)+ 法定遲延利息5%。
Q10依191條之2告駕駛人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免律師,律師費約8-15萬起跳。
Q11受害者要準備什麼證據?▾
事故證明、現場與傷勢照片、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目擊者、醫療與修車單據、工作損失證明。
Q12民法191條之2 vs 184條哪個有利?▾
191條之2舉證責任翻轉到駕駛人,車禍案件比184條一般侵權更有利於受害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91_2 | article_184 |
|---|---|---|
| 舉證責任 | 翻轉至駕駛人,受害者只證明車輛使用中致損 | 由受害者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 |
| 責任主體 | 動力車輛駕駛人 | 一般加害人 |
| 免責方式 | 駕駛人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 | 受害者舉證不足即不成立 |
| 適用情境 | 汽機車等動力車輛使用中事故 | 一切故意過失侵害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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