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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91-2 條(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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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91條之2對動力車輛駕駛人採推定過失責任,受害者只需證明車輛使用中造成損害,駕駛人須自證已盡相當注意才能免責。

Q · 車禍受害者一定要證明駕駛人有錯才能求償嗎?

依民法第191條之2,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造成損害時,受害者只要證明損害發生在車輛使用中,駕駛人就被推定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駕駛人若要免責,必須反過來證明自己已盡相當之注意。這與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的舉證分配相反,是車禍求償的核心優勢。

白話解讀

車禍發生的那一刻,大部分人腦中只有一個念頭:「是誰的錯?」這是錯的問題。這條法律幫你把問題改寫成:「你只要證明我在使用中受到損害,賠償責任就先落在駕駛人身上,除非他能證明自己已經盡了相當注意。」這不是一般侵權責任(184 條),這是推定過失責任。差別在哪?在 184 條你要證明對方有錯,舉證責任在你;在 191-2 條你只要證明損害發生在車輛使用中,對方要反過來證明自己無過失。這個翻轉看起來只是技術性的,實際上它決定了九成車禍案件的勝敗走向。更重要的是,這條規定的是「駕駛人」的責任,不是「車主」的責任。借朋友的車撞到人,朋友(車主)不直接負這條的責任,駕駛人才是。但實務上還會結合強制汽車責任險和其他法條一起運作,車主的責任要另外看。

法律定性

民法第191條之2為侵權行為特別規定,對汽車、機車等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駕駛人採推定過失責任: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即被推定有過失而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本條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形成台灣車禍救濟的雙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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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車禍了強制險會賠,還需要用到這條嗎?

強制險有賠償上限(死亡或失能200萬、傷害醫療20萬),超過的部分和精神慰撫金強制險不賠,這時就要靠民法191條之2向駕駛人請求。實務流程是先領強制險的基本賠償,不足部分再用本條告駕駛人,兩者不衝突可並行。

Q2我是被撞的,對方說他沒錯,我該怎麼辦?

法律的預設是駕駛人要證明自己沒錯,不是你要證明他有錯。你只需證明對方車輛在使用中、損害與該車輛使用有因果關係,剩下是對方的舉證責任。對方保險公司態度強硬時,直接引用191條之2「推定過失」概念,對方法務通常會軟化。

Q3借車給朋友出事,車主要負責嗎?

就191條之2本身,責任在「駕駛人」不在車主。但車主可能因強制險以其名義投保、或明知朋友不會開車仍出借(民法184)、或僱用關係(民法188)而另負責任。借車前先確認對方有駕照且強制險涵蓋第三人駕駛,是最簡單的自保動作。

Q4民法191條之2是什麼?

對汽車、機車等動力車輛駕駛人建立推定過失責任的特別規定,車輛使用中害人就先推定駕駛人有過失。

Q5什麼叫推定過失責任?

法律先假設駕駛人有過失,由駕駛人反過來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才能免責,與一般侵權的舉證方向相反。

Q6什麼算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

汽車、機車等以動力驅動且不在軌道上行駛的車輛;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屬灰色地帶,實務傾向納入。

Q7已盡相當之注意是什麼意思?

駕駛人須證明對突發狀況有合理應變,遵守交通規則只是最低門檻,實務採嚴格標準。

Q8車禍依191條之2怎麼求償?

現場報警採證 → 申請強制險理賠 → 不足部分寄存證信函 → 依本條提民事訴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車禍賠償金額怎麼算?

醫療費、修復費、薪資損失、看護費等實際損害 + 精神慰撫金(民法195)+ 法定遲延利息5%。

Q10依191條之2告駕駛人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免律師,律師費約8-15萬起跳。

Q11受害者要準備什麼證據?

事故證明、現場與傷勢照片、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目擊者、醫療與修車單據、工作損失證明。

Q12民法191條之2 vs 184條哪個有利?

191條之2舉證責任翻轉到駕駛人,車禍案件比184條一般侵權更有利於受害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91_2article_184
舉證責任翻轉至駕駛人,受害者只證明車輛使用中致損由受害者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
責任主體動力車輛駕駛人一般加害人
免責方式駕駛人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受害者舉證不足即不成立
適用情境汽機車等動力車輛使用中事故一切故意過失侵害權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 第3条(運行供用者の責任)
🇰🇷 韓國자동차손해배상 보장법 제3조(자동차손해배상책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09-1217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 德國StVG § 18(Ersatzpflicht des Fahrzeugführers, vermutetes Verschulden)
🇫🇷 法國Loi n° 85-677 du 5 juillet 1985 (loi Badinter), responsabilité du conduct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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