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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91-2 條(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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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風險較高)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Exc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推定過失責任 實務上少見免責成功(而類似無過失責任) 🔵陳忠五師: 立法疏漏而未推定因果,依法理(民法1)推定因果
leemoo
6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根據汽車 機車 為動力車輛的例子 滑板車 輪椅 腳踏車等人為動力的車輛不歸於內 假設為電動滑板車 電動腳踏車 電動輪椅等 以車輛本身構造產生動力者 可能可以歸類為動力車輛
rrrrr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僅以駕駛人為責任全體
rrrrr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推定過失責任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消保法第7條及此處所稱之「損害」應指商品以外之物或人身之損害,並不及於商品本身之損害及其他存粹經濟上之損失(為物之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之範圍)
chemin
3 years ago
『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
aiko1013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舉證責任(高等法院95年民事座談69號) 甲說:如果發生事故兩方都是駕駛人,除非受害者處於靜止狀態(推撞),要不然兩方可能都有肇責,舉證責任難以分配,應由告訴人舉證被告未盡相當注意造成損害發生 乙說:法條只規定加害人是駕駛人,沒規定受害者是否也要駕駛動力車輛,應由被告舉證已盡相當注意防止損害發生 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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