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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91-2 條(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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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91條之2對動力車輛駕駛人採推定過失責任,受害者只需證明車輛使用中造成損害,駕駛人須自證已盡相當注意才能免責。

Q · 車禍受害者一定要證明駕駛人有錯才能求償嗎?

依民法第191條之2,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造成損害時,受害者只要證明損害發生在車輛使用中,駕駛人就被推定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駕駛人若要免責,必須反過來證明自己已盡相當之注意。這與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的舉證分配相反,是車禍求償的核心優勢。

白話解讀

車禍發生的那一刻,大部分人腦中只有一個念頭:「是誰的錯?」這是錯的問題。這條法律幫你把問題改寫成:「你只要證明我在使用中受到損害,賠償責任就先落在駕駛人身上,除非他能證明自己已經盡了相當注意。」這不是一般侵權責任(184 條),這是推定過失責任。差別在哪?在 184 條你要證明對方有錯,舉證責任在你;在 191-2 條你只要證明損害發生在車輛使用中,對方要反過來證明自己無過失。這個翻轉看起來只是技術性的,實際上它決定了九成車禍案件的勝敗走向。更重要的是,這條規定的是「駕駛人」的責任,不是「車主」的責任。借朋友的車撞到人,朋友(車主)不直接負這條的責任,駕駛人才是。但實務上還會結合強制汽車責任險和其他法條一起運作,車主的責任要另外看。

法律定性

民法第191條之2為侵權行為特別規定,對汽車、機車等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駕駛人採推定過失責任: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即被推定有過失而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本條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形成台灣車禍救濟的雙軌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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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91條之2是什麼?

對汽車、機車等動力車輛駕駛人建立推定過失責任的特別規定,車輛使用中害人就先推定駕駛人有過失。

Q2車禍受害者要證明駕駛人有錯嗎?

不用。只要證明損害發生在車輛使用中,駕駛人就被推定有過失,反而是駕駛人要自證已盡相當注意。

Q3民法191條之2跟184條差在哪?

184條舉證責任在受害者,191條之2舉證責任翻轉到駕駛人,這是車禍求償最大的優勢。

Q4借車給朋友撞到人,車主要負這條的責任嗎?

不用。本條管的是「駕駛人」的責任,車主責任要另看強制險與184、188條。

Q5什麼叫已盡相當之注意?

遵守交通規則只是最低門檻,駕駛人還要證明對突發狀況有合理應變,實務上門檻很高。

Q6電動滑板車、電動自行車適用191條之2嗎?

屬於灰色地帶,實務上越來越傾向納入「動力車輛」適用範圍,建議個案諮詢律師。

Q7車禍求償時效多久?

自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自事故發生起最長10年(民法197條)。

Q8強制險賠了還能用191條之2求償嗎?

可以。先領強制險基本賠償,超過上限與精神慰撫金的部分再依本條向駕駛人求償,兩者並行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91_2article_184
舉證責任翻轉至駕駛人,受害者只證明車輛使用中致損由受害者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
責任主體動力車輛駕駛人一般加害人
免責方式駕駛人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受害者舉證不足即不成立
適用情境汽機車等動力車輛使用中事故一切故意過失侵害權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 第3条(運行供用者の責任)
🇰🇷 韓國자동차손해배상 보장법 제3조(자동차손해배상책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09-1217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 德國StVG § 18(Ersatzpflicht des Fahrzeugführers, vermutetes Verschulden)
🇫🇷 法國Loi n° 85-677 du 5 juillet 1985 (loi Badinter), responsabilité du conduct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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