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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91-1 條(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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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3. 3.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4. 4.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91-1條建立商品製造人推定過失責任,廣告內容與商品不符直接視為有欠缺,進口商負同等責任。

Q · 買到瑕疵品受傷,但我跟製造商沒簽過任何契約,能直接告嗎?

能。191-1是侵權責任,不需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191-1條,商品因通常使用致他人損害時,製造商即負推定過失賠償責任,受害人不需與製造商有契約關係。本條設計把舉證責任翻轉:消費者只需證明「商品在通常使用下致損」,製造商必須舉證「設計製造無欠缺」才能免責。第三項並將「廣告內容與商品不符」直接視為有欠缺,第四項使進口商與製造商負同等責任。

深度解讀

你買了一台吹風機,用了兩個月突然爆炸燒傷你的手。你以為最多就是找店家退貨?不是。這條法律告訴你:製造商對你的損害負直接賠償責任,你不用跟他有契約關係,不用證明他哪一個環節出錯,只要證明「商品在正常使用下害了你」就夠了。這條的威力在第三項那句常被忽略的話:如果商品的實際功能跟「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直接視為有欠缺。這句話把廠商的行銷話術變成了法律武器。他在廣告上說「防水」,結果你的手機進水壞了,這不是你需要去證明的事,這是法律直接推定的「欠缺」。更關鍵的是第四項:商品進口商跟製造商負同樣的責任。你買的日本進口吹風機出事了,不用飛到日本告原廠,直接追台灣的代理商就對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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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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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91-1 條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9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9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