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1-1 條(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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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therinrin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條明顯係184第二項之舉證責任倒置。
對於商品瑕疵之舉證者為商品製造人,而非消費者。製造人須舉證自己有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侵害仍發生,才得以免除本條之責任。
winniewen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保護客體是否保護純粹經濟上損失?包含商品自傷?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合理使用)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可以為非消費關係
Exc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商品產銷上管領欠缺安定性)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三重推定:
推定欠缺
推定因果
推定過失
II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III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資訊傳達給消費者
商品產銷上管領欠缺安定性
IV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
消保法7商品製造人
消保法8經銷商、輸入業者
leemoo
a year ago
以上皆非
此法為推定過失 應用於民事關係
消保法7為即使無過失也需賠償 應用於消費關係
chemin
a year ago
消保§7
食安衛管§56
金消保§11
douzeng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消保法§7商品製造人、§8經銷商、§輸入業者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指「中間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