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1-1 條(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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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 3.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 4.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91-1條建立商品製造人推定過失責任,廣告內容與商品不符直接視為有欠缺,進口商負同等責任。
Q · 買到瑕疵品受傷,但我跟製造商沒簽過任何契約,能直接告嗎?
能。191-1是侵權責任,不需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191-1條,商品因通常使用致他人損害時,製造商即負推定過失賠償責任,受害人不需與製造商有契約關係。本條設計把舉證責任翻轉:消費者只需證明「商品在通常使用下致損」,製造商必須舉證「設計製造無欠缺」才能免責。第三項並將「廣告內容與商品不符」直接視為有欠缺,第四項使進口商與製造商負同等責任。
深度解讀
你買了一台吹風機,用了兩個月突然爆炸燒傷你的手。你以為最多就是找店家退貨?不是。這條法律告訴你:製造商對你的損害負直接賠償責任,你不用跟他有契約關係,不用證明他哪一個環節出錯,只要證明「商品在正常使用下害了你」就夠了。這條的威力在第三項那句常被忽略的話:如果商品的實際功能跟「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直接視為有欠缺。這句話把廠商的行銷話術變成了法律武器。他在廣告上說「防水」,結果你的手機進水壞了,這不是你需要去證明的事,這是法律直接推定的「欠缺」。更關鍵的是第四項:商品進口商跟製造商負同樣的責任。你買的日本進口吹風機出事了,不用飛到日本告原廠,直接追台灣的代理商就對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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