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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法191-1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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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3. 3.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4. 4.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91-1條建立商品製造人推定過失責任,廣告內容與商品不符直接視為有欠缺,進口商負同等責任。

Q · 買到瑕疵品受傷,但我跟製造商沒簽過任何契約,能直接告嗎?

能。191-1是侵權責任,不需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191-1條,商品因通常使用致他人損害時,製造商即負推定過失賠償責任,受害人不需與製造商有契約關係。本條設計把舉證責任翻轉:消費者只需證明「商品在通常使用下致損」,製造商必須舉證「設計製造無欠缺」才能免責。第三項並將「廣告內容與商品不符」直接視為有欠缺,第四項使進口商與製造商負同等責任。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台吹風機,用了兩個月突然爆炸燒傷你的手。你以為最多就是找店家退貨?不是。這條法律告訴你:製造商對你的損害負直接賠償責任,你不用跟他有契約關係,不用證明他哪一個環節出錯,只要證明「商品在正常使用下害了你」就夠了。這條的威力在第三項那句常被忽略的話:如果商品的實際功能跟「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直接視為有欠缺。這句話把廠商的行銷話術變成了法律武器。他在廣告上說「防水」,結果你的手機進水壞了,這不是你需要去證明的事,這是法律直接推定的「欠缺」。更關鍵的是第四項:商品進口商跟製造商負同樣的責任。你買的日本進口吹風機出事了,不用飛到日本告原廠,直接追台灣的代理商就對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191-1條為商品製造人責任之特別侵權規範,建立推定過失責任體系:受害者就商品通常使用所致損害負基本舉證、製造商必須反證設計製造無欠缺方得免責;第三項將廣告與商品內容不符視為法定欠缺,第四項將進口商納入同責,第二項擴張將貼牌商品銷售者視為製造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和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有什麼不同?哪個對我比較有利?

消保法第7條採無過失責任比本條更嚴格,且明確涵蓋服務業;本條則是推定過失加商品限定。實務上建議同時主張兩條,讓法官選最適用的。內行人提示:消保法第51條還可請求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這是本條沒有的,起訴時務必一起主張。

Q2網購的商品出問題,要告誰?

原則上製造商是第一順位。海外商品找台灣進口商,依第四項負同等責任。小賣家自己貼標的,小賣家就是視為製造人。平台業者通常不在本條責任範圍內,但消保法另有規定。內行人提示:先確認商品包裝有沒有製造商與進口商的中文標示,沒標示本身就是違規,會成為談判籌碼。

Q3廣告吹噓跟實際不符,到底能主張什麼?

第三項白紙黑字寫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這是法律幫你建立的事實推定,你不需要再證明欠缺,只需要證明廣告內容和商品實際不符。內行人提示:保留廣告截圖的時機很重要,廠商出事後常立刻下架,發現問題第一時間就截圖存證,最好連網址和時間一起保留。

Q4民法191-1條是什麼?

建立商品製造人推定過失責任,是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外的民事侵權核心條文,幾乎所有商品瑕疵求償都會引用。

Q5什麼是商品製造人?

依第二項,生產、製造、加工業者,以及在商品上附加標章足以表彰自己生產者(貼牌賣家視為製造人)。

Q6什麼叫廣告視為欠缺?

依第三項,商品實際內容與說明書或廣告不符時,法律直接推定有欠缺,受害者不需另證欠缺事實。

Q7推定過失責任是什麼意思?

舉證責任翻轉,受害者只需證明商品通常使用致損,製造商必須反證無欠缺、損害非因欠缺、或已盡防止注意才能免責。

Q8商品瑕疵告製造商要怎麼蒐證?

保留商品本體(不可丟)、購買收據、外包裝、使用說明書、廣告截圖、就醫單據、損害現場照片是六大關鍵物證。

Q9民法191-1賠償金額怎麼算?

實際損害(修復費、醫療費、薪資損失、看護費)+ 精神慰撫金(民法195)+ 法定遲延利息5%。可合併消保法51條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

Q10民法191-1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1.1%),律師費10-20萬起跳。但消費爭議可先走消保官調處免費,調處不成再訴訟。

Q11民法191-1案件怎麼告?

蒐證→確認製造商或進口商→寄存證信函(引用第三項)→消保官調處或提民事訴訟→可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Q12民法191-1 vs 消保法第7條哪個有利?

消保法7條採無過失責任更嚴格但限商品/服務瑕疵且可請求消保法51條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191-1採推定過失但範圍更廣,實務常同時主張兩條讓法官擇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191-1消保法第7條民法第184條
舉證責任推定過失(製造商反證無欠缺)無過失責任(製造商不能反證免責)受害者證明過失
適用範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商品或服務瑕疵(含服務業)所有侵權行為通則
懲罰性賠償搭配消保法51條最高5倍
進口商責任第四項明文同責視為企業經營者同責需個別證明過失
廣告不符第三項直接視為欠缺結合消保法22條廣告真實義務需個別主張詐欺或瑕疵擔保

民法191-1

舉證責任
推定過失(製造商反證無欠缺)
適用範圍
商品瑕疵造成損害
懲罰性賠償
進口商責任
第四項明文同責
廣告不符
第三項直接視為欠缺

消保法第7條

舉證責任
無過失責任(製造商不能反證免責)
適用範圍
商品或服務瑕疵(含服務業)
懲罰性賠償
搭配消保法51條最高5倍
進口商責任
視為企業經營者同責
廣告不符
結合消保法22條廣告真實義務

民法第184條

舉證責任
受害者證明過失
適用範圍
所有侵權行為通則
懲罰性賠償
進口商責任
需個別證明過失
廣告不符
需個別主張詐欺或瑕疵擔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製造物責任法(PL法)第3条(製造業者の責任)
韓國제조물 책임법 제3조(제조물 책임)
中國民法典第1202-1207条(产品责任)
德國§ 1 ProdHaftG(Produkthaftungsgesetz)+ § 823 BGB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245 à 1245-17(Responsabilité du fait des produits défectueux)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Torts: Products Liability § 1-2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增訂)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商品製造人之責任,宜採侵權行為說。對其商品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以保護消費者之利益。欲免除其責任須證明對商品之生產、製造(包括設計)、加工,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商品之經過品質管制或已送政府機關檢驗合格,不能謂為已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不得以此免責。商品製造人於此係負中間責任。增訂第一項。   三、不論何人,在該商品上標示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亦視為該商品之製造人,使負與商品製造人同一之責任,爰增訂第二項。   四、商品之品質、功能,與其說明書或廣告之內容不符,使該商品之購買或消費者誤信而為使用、消費,致生損害,即應視為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有欠缺,爰增訂第三項。   五、商品如係國外所輸入者,因轉賣、運銷等原因使該商品之製造人難於追查,應使該商品之輸入業者,對該商品之瑕疵,負與製造人同一責任,爰增訂第四項。

  • 名詞
(08804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商品製造人之責任,宜採侵權行為說。對其商品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以保護消費者之利益。欲免除其責任須證明對商品之生產、製造(包括設計)、加工,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商品之經過品質管制或已送政府機關檢驗合格,不能謂為已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不得以此免責。商品製造人於此係負中間責任。增訂第一項。   三、不論何人,在該商品上標示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亦視為該商品之製造人,使負與商品製造人同一之責任,爰增訂第二項。   四、商品之品質、功能,與其說明書或廣告之內容不符,使該商品之購買或消費者誤信而為使用、消費,致生損害,即應視為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有欠缺,爰增訂第三項。   五、商品如係國外所輸入者,因轉賣、運銷等原因使該商品之製造人難於追查,應使該商品之輸入業者,對該商品之瑕疵,負與製造人同一責任,爰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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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91-1 條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9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9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