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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16-1損害賠償應損益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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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16條之1的損益相抵指: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既受損害又受利益者,請求賠償時應先扣除所受利益,避免被害人因損害獲利。

Q · 車禍賠償時,我從同一件事拿到的錢要扣掉嗎?

要。同一原因事實的利益要扣除

依民法第216條之1,當你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既受有損害也受有利益時,請求的賠償金額要扣掉所受的利益。例如車輛全毀的殘骸變賣金、因事故省下的支出。但關鍵在「同一原因事實」要件嚴格:保險理賠、社福補助、親友慰問金、公司恩惠性給付,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不屬於同一原因事實直接產生的利益,不在扣除之列。此外損益相抵是被告的抗辯事項,須主動提出並舉證,法院不會主動代算。

白話解讀

假設你的車被撞全毀,對方要賠你一台新車的錢。但等等,舊車的殘骸你賣了還拿到兩萬塊。這兩萬塊要不要從賠償金裡扣掉?這條的答案是:要。這叫「損益相抵」,原則很簡單:同一件事情既讓你吃虧也讓你得利,算帳要兩邊一起算,不能只算吃虧那邊。聽起來公平,但魔鬼在細節:什麼算「同一原因事實」?什麼算「利益」?保險理賠算嗎?社會福利補助算嗎?家屬收到的慰問金算嗎?這些都是實務上打得頭破血流的戰場。知道這條的人懂得怎麼「不露白」不該扣的利益,不知道的人乖乖把所有收入都列出來,賠償金額被對方砍掉一半還不知道為什麼。

法律定性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的「損益相抵」,指被害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同時受有損害與利益時,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應先扣除其所受利益的計算原則。其核心要件為「同一原因事實」直接產生的利益(如殘骸變現、避免的支出),目的在貫徹損害賠償的填補原則,避免被害人藉損害事件獲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人車禍過世拿到壽險理賠,對方說要從賠償金扣掉,對嗎?

不對。實務通說認為壽險理賠是被保險人生前繳付保費換來的對價,不屬於同一原因事實直接產生的利益,所以不適用損益相抵。健康保險、意外險醫療給付這部分爭議較大,因為有些法院認為是填補醫療費用的對價性給付,可能被相抵。

Q2車全毀對方要賠新車價嗎?舊車殘骸的錢要扣嗎?

賠償標準是車輛折舊後的市場價值,不是新車價,除非剛買沒多久。殘骸變賣金額依本條必須從賠償金中扣除,因為那是同一原因事實直接產生的利益。被告通常會主動追查這筆,原告也要誠實列入。

Q3工傷拿了勞保給付,雇主還要賠嗎?

要,但可能部分相抵。勞保醫療給付通常從雇主賠償金扣除,但失能、死亡給付的社會保險性質部分實務見解不一。勞基法第59條另有雇主補償抵充損害賠償的特別規定,計算複雜建議委任律師。

Q4損益相抵是什麼意思?

同一原因事實既讓你受損又讓你受益,算賠償時要把利益扣掉,避免雙重得利,是損害填補原則的補充。

Q5什麼叫「同一原因事實」?

造成損害與產生利益必須出自同一事實且有相當因果關係,例如車禍導致車損、同時產生殘骸變現價值。

Q6損益相抵和過失相抵差在哪?

損益相抵扣的是被害人受的利益,過失相抵減的是被害人自己的過失比例,兩者基礎與主張規則都不同。

Q7損益相抵跟保險代位差在哪?

損益相抵是扣除利益後賠償,保險代位是保險人賠付後取得被保險人對加害人的請求權,主體與機制不同。

Q8損益相抵怎麼主張?

被告於答辯狀明確主張並列出對方因同一事件得到的利益、提出計算基礎,法院不會主動代算。

Q9損益相抵後賠償金額怎麼算?

應賠償金額 = 損害總額 − 同一原因事實所受利益(殘骸變現、節省支出),保險金與慰問金不列入。

Q10怎麼證明對方有意外收入可扣除?

調查殘骸變賣紀錄、節省的支出、相關給付憑證,並論證該利益由同一原因事實直接產生。

Q11原告怎麼防止賠償被亂扣?

起訴書中主動說明保險金、慰問金等為何不屬同一原因事實的利益,先發制人堵住對方抗辯。

Q12保險理賠 vs 殘骸變現,哪個要扣?

殘骸變現屬同一原因事實的利益要扣;壽險理賠是繳保費的對價,多數見解不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損益相抵(216-1)過失相抵(217)保險代位(保險法53)
扣除/減免的對象被害人因同一事實所受之利益被害人自身過失對損害的原因力保險人賠付後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主張者被告(抗辯事項)被告(法院亦得依職權斟酌)保險人
效果賠償金額扣除利益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請求權主體移轉
常見爭點是否屬同一原因事實、是否為對價性給付過失比例的分配可代位範圍與重複求償禁止

損益相抵(216-1)

扣除/減免的對象
被害人因同一事實所受之利益
主張者
被告(抗辯事項)
效果
賠償金額扣除利益
常見爭點
是否屬同一原因事實、是否為對價性給付

過失相抵(217)

扣除/減免的對象
被害人自身過失對損害的原因力
主張者
被告(法院亦得依職權斟酌)
效果
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常見爭點
過失比例的分配

保險代位(保險法53)

扣除/減免的對象
保險人賠付後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主張者
保險人
效果
請求權主體移轉
常見爭點
可代位範圍與重複求償禁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損益相殺(民法に明文規定なし、判例・通説で確立)
韓國손익상계 (민법 명문 규정 없음, 판례 법리로 확립)
中國损益相抵规则(民法典未明文,司法实践与学说确立)
德國Vorteilsausgleichung(BGH-Rechtsprechung, kein expliziter Paragraph im BGB)
法國Compensatio lucri cum damno / déduction des profits(jurisprudence, sans article exprès)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920(Benefit to Plaintiff Resulting from Defendant's To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增訂)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被害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時,即應由損害額中扣除利益額,以其餘額為請求之賠償額,此項損益相抵之原則,早經我國最高法院肯認,且民法中亦不乏寓有此原則之規定,惟尚無專條規定,爰增訂本條,俾利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4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被害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時,即應由損害額中扣除利益額,以其餘額為請求之賠償額,此項損益相抵之原則,早經我國最高法院肯認,且民法中亦不乏寓有此原則之規定,惟尚無專條規定,爰增訂本條,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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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16-1 條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1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