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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16-1 條(損害賠償應損益相抵)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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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16條之1的損益相抵指: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既受損害又受利益者,請求賠償時應先扣除所受利益,避免被害人因損害獲利。

Q · 車禍賠償時,我從同一件事拿到的錢要扣掉嗎?

依民法第216條之1,當你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既受有損害也受有利益時,請求的賠償金額要扣掉所受的利益。例如車輛全毀的殘骸變賣金、因事故省下的支出。但關鍵在「同一原因事實」要件嚴格:保險理賠、社福補助、親友慰問金、公司恩惠性給付,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不屬於同一原因事實直接產生的利益,不在扣除之列。此外損益相抵是被告的抗辯事項,須主動提出並舉證,法院不會主動代算。

白話解讀

假設你的車被撞全毀,對方要賠你一台新車的錢。但等等,舊車的殘骸你賣了還拿到兩萬塊。這兩萬塊要不要從賠償金裡扣掉?這條的答案是:要。這叫「損益相抵」,原則很簡單:同一件事情既讓你吃虧也讓你得利,算帳要兩邊一起算,不能只算吃虧那邊。聽起來公平,但魔鬼在細節:什麼算「同一原因事實」?什麼算「利益」?保險理賠算嗎?社會福利補助算嗎?家屬收到的慰問金算嗎?這些都是實務上打得頭破血流的戰場。知道這條的人懂得怎麼「不露白」不該扣的利益,不知道的人乖乖把所有收入都列出來,賠償金額被對方砍掉一半還不知道為什麼。

法律定性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的「損益相抵」,指被害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同時受有損害與利益時,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應先扣除其所受利益的計算原則。其核心要件為「同一原因事實」直接產生的利益(如殘骸變現、避免的支出),目的在貫徹損害賠償的填補原則,避免被害人藉損害事件獲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損害總額(元)同一原因事實所受利益(殘骸變現、節省支出等,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損益相抵是什麼意思?

同一原因事實既讓你受損又讓你受益,算賠償時要把利益扣掉,避免雙重得利。

Q2保險理賠要從損害賠償裡扣掉嗎?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不用。壽險理賠是繳保費換來的對價,非同一原因事實直接產生的利益。

Q3車輛全毀殘骸賣的錢要扣嗎?

要。殘骸變現是同一事故直接產生的利益,屬於損益相抵應扣除的範圍。

Q4損益相抵法院會主動幫我算嗎?

不會。這是被告的抗辯事項,要主動提出並舉證,不提法院不會代扣。

Q5損益相抵和過失相抵有什麼不同?

損益相抵扣的是被害人受的利益,過失相抵減的是被害人自己的過失比例,兩者基礎完全不同。

Q6工傷拿了勞保給付,雇主還要全額賠嗎?

可能部分相抵。醫療給付常被扣除,失能、死亡給付的社會保險性質部分實務見解不一。

Q7親友給的慰問金要從賠償金扣掉嗎?

通常不用。慰問金屬贈與,非同一原因事實直接產生的利益,不在損益相抵範圍。

Q8公司因事故照發薪水,對方能主張扣除嗎?

多數見解認為不能。公司恩惠性給付非損益相抵的利益,不應使加害人因此受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損益相抵(216-1)過失相抵(217)保險代位(保險法53)
扣除/減免的對象被害人因同一事實所受之利益被害人自身過失對損害的原因力保險人賠付後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主張者被告(抗辯事項)被告(法院亦得依職權斟酌)保險人
效果賠償金額扣除利益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請求權主體移轉
常見爭點是否屬同一原因事實、是否為對價性給付過失比例的分配可代位範圍與重複求償禁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損益相殺(民法に明文規定なし、判例・通説で確立)
🇰🇷 韓國손익상계 (민법 명문 규정 없음, 판례 법리로 확립)
🇨🇳 中國损益相抵规则(民法典未明文,司法实践与学说确立)
🇩🇪 德國Vorteilsausgleichung(BGH-Rechtsprechung, kein expliziter Paragraph im BGB)
🇫🇷 法國Compensatio lucri cum damno / déduction des profits(jurisprudence, sans article exprès)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920(Benefit to Plaintiff Resulting from Defendant's To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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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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