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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16-1 條(損害賠償應損益相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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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mond8989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利益必須為新產生的利益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lost)並受有利益(gain)」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損益相抵 填補損害,而非使被害人獲得額外利益 * 不適用216-1: 被害人有保險? 🥣多數實務 、陳忠五師:❌ (非出於同一原因) 🔵王澤鑑師(有力說):結論與實務相同,只是論理不同,認為是出於同一原因,只是保險法53保險代位是特別規定 ❌因侵權行為之發生被害人所得向保險公司請領的保險金(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非出於同一原因) ❌未成年子女遭不法侵害致死,其父母因而得免支出扶養費(依社會通常之觀念亦不能認係受有利益,故無需扣除其對於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蓋損害賠償的意旨在填補損害為限,非為使被害人獲得額外利益。 📌不適用216-1之案例: (1.)因侵權行為之發生被害人所得向保險公司請領的保險金,因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乙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不生損益相抵之問題。 (2.)侵害未成年子女生命權之情形,因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撫養子女為前提;未成年子女遭不法侵害致死,其父母因而得免支出扶養費,係依社會通常之觀念亦不能認係受有利亦,故父母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害時,自無需扣除其對於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rex29695063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健保之給付費用可作為損益相抵之利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