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16-1 條(損害賠償應損益相抵)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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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16條之1的損益相抵指: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既受損害又受利益者,請求賠償時應先扣除所受利益,避免被害人因損害獲利。
Q · 車禍賠償時,我從同一件事拿到的錢要扣掉嗎?
依民法第216條之1,當你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既受有損害也受有利益時,請求的賠償金額要扣掉所受的利益。例如車輛全毀的殘骸變賣金、因事故省下的支出。但關鍵在「同一原因事實」要件嚴格:保險理賠、社福補助、親友慰問金、公司恩惠性給付,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不屬於同一原因事實直接產生的利益,不在扣除之列。此外損益相抵是被告的抗辯事項,須主動提出並舉證,法院不會主動代算。
白話解讀
假設你的車被撞全毀,對方要賠你一台新車的錢。但等等,舊車的殘骸你賣了還拿到兩萬塊。這兩萬塊要不要從賠償金裡扣掉?這條的答案是:要。這叫「損益相抵」,原則很簡單:同一件事情既讓你吃虧也讓你得利,算帳要兩邊一起算,不能只算吃虧那邊。聽起來公平,但魔鬼在細節:什麼算「同一原因事實」?什麼算「利益」?保險理賠算嗎?社會福利補助算嗎?家屬收到的慰問金算嗎?這些都是實務上打得頭破血流的戰場。知道這條的人懂得怎麼「不露白」不該扣的利益,不知道的人乖乖把所有收入都列出來,賠償金額被對方砍掉一半還不知道為什麼。
法律定性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的「損益相抵」,指被害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同時受有損害與利益時,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應先扣除其所受利益的計算原則。其核心要件為「同一原因事實」直接產生的利益(如殘骸變現、避免的支出),目的在貫徹損害賠償的填補原則,避免被害人藉損害事件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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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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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損益相抵是什麼意思?▾
同一原因事實既讓你受損又讓你受益,算賠償時要把利益扣掉,避免雙重得利。
Q2保險理賠要從損害賠償裡扣掉嗎?▾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不用。壽險理賠是繳保費換來的對價,非同一原因事實直接產生的利益。
Q3車輛全毀殘骸賣的錢要扣嗎?▾
要。殘骸變現是同一事故直接產生的利益,屬於損益相抵應扣除的範圍。
Q4損益相抵法院會主動幫我算嗎?▾
不會。這是被告的抗辯事項,要主動提出並舉證,不提法院不會代扣。
Q5損益相抵和過失相抵有什麼不同?▾
損益相抵扣的是被害人受的利益,過失相抵減的是被害人自己的過失比例,兩者基礎完全不同。
Q6工傷拿了勞保給付,雇主還要全額賠嗎?▾
可能部分相抵。醫療給付常被扣除,失能、死亡給付的社會保險性質部分實務見解不一。
Q7親友給的慰問金要從賠償金扣掉嗎?▾
通常不用。慰問金屬贈與,非同一原因事實直接產生的利益,不在損益相抵範圍。
Q8公司因事故照發薪水,對方能主張扣除嗎?▾
多數見解認為不能。公司恩惠性給付非損益相抵的利益,不應使加害人因此受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損益相抵(216-1) | 過失相抵(217) | 保險代位(保險法53) |
|---|---|---|---|
| 扣除/減免的對象 | 被害人因同一事實所受之利益 | 被害人自身過失對損害的原因力 | 保險人賠付後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
| 主張者 | 被告(抗辯事項) | 被告(法院亦得依職權斟酌) | 保險人 |
| 效果 | 賠償金額扣除利益 | 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 請求權主體移轉 |
| 常見爭點 | 是否屬同一原因事實、是否為對價性給付 | 過失比例的分配 | 可代位範圍與重複求償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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