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2035000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2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係為促使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應為注意,是賠償責任主體應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財團法人受有損害之董事、監察人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財團法人黃烈火社會福利基金會受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債權,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28 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1 年 12 月 6 日衛授家字第 1110018495A 號函。

二、按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有三:(一)責任原因之具備,指將因權益受侵害或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歸由加害人或債務人承擔,使其負賠償責任之事由或原則;(二)損害之發生,指財產上或其他法益上實際所生之不利益;(三)因果關係之存在,即責任原因之事實與損害之間,需有相當因果關係。次按民法第 216 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 1 項)。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第 2 項)。」損害賠償原則上應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所謂「所受損害」係指現存財產或利益之減少,而所謂「所失利益」係指倘無責任原因之事實發生,即能取得之財產或利益,因有該事實發生,致無此利益可得;又依民法第 216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可得預期之利益」須具有客觀之確定性,而非指僅有主觀上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109 年 4 月修訂版,第 434 頁至第 438頁、第 443 頁至第 444 頁;劉春堂,民法債編通則(上),110年 2 月初版,第 238 頁至第 244 頁、第 256 頁至第 258 頁參照)。

三、末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財團法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係為促使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應為注意,爰為本項規定,是賠償責任主體應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財團法人受有損害之董事、監察人。本案財團法人黃烈火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黃烈火基金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受贈公司股票及債權,是否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其是否已造成該基金會現存財產或利益之減少,或可得預期利益之喪失而有受損害之情形?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判斷,建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12035000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29 日發布,要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係為促使董事、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