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7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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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7 條,如果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並符合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的條件,那麼在該施行法的生效日取得其所有權。 舉例來說,假設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的某日期間,一個人以符合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的條件占有了一個動產(如一輛汽車),那麼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生效的那一天,該人將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這意味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主張將依據新的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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