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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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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7 條,如果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並符合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的條件,那麼在該施行法的生效日取得其所有權。 舉例來說,假設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的某日期間,一個人以符合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的條件占有了一個動產(如一輛汽車),那麼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生效的那一天,該人將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這意味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主張將依據新的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立法沿革 2

(0190201 制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0960305 全文修正)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190201 制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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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7 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