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6 條
前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6條規定,前條所指的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如不滿一年,在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仍適用,但若在修正施行時該期間尚未屆滿,則從修正施行日起算。這表示在一年以下的無時效性質法定期間,在修正施行後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在修正施行日尚未屆滿,期間則從修正施行日起算。 範例:假設根據修正前的法律,在某一事件中規定的無時效性質法定期間為6個月,而修正施行後對該事件的無時效性質法定期間的規定為4個月。假如在修正施行之前,該期間已經過了3個月,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這個期間在修正施行後仍然有效,並從修正施行日起算,也就是說還剩下1個月的有效期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