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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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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於
民法
物權編修正施行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
法定期間
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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