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18 條(典權之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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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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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18 條規定出典人可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物權追及效力的典型展現。
Q · 房子設了典權還能賣嗎?
能賣,但典權不會因此消失
依民法第 918 條,出典人設定典權後仍可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也就是說,設了典權的房子可以買賣,但新買家買到的不是「乾淨的房子」,典權人照樣可以使用收益,直到典期屆滿或出典人來贖回。這是物權追及效力的鐵則,與抵押權第 867 條結構平行。
深度解讀
典權這東西現代人很少聽過,但如果你家裡有老房子、祖傳土地,或者你正在考慮一種「不賣斷也能拿到一大筆錢」的方式,這條就跟你有關。典權是屋主(出典人)把房子交給別人(典權人)使用收益,換取一筆錢,將來有錢了可以用原價贖回。這條告訴你一件關鍵的事:就算你把設了典權的房子賣給別人,新買家也不能把典權人趕走。典權像一個綁在房子上的魔咒,跟著房子走,不跟著所有權走。這就是物權的「追及效力」。對出典人來說,這是自由:你隨時可以變現離場。對買方來說,這是警告:你買到的不是乾淨的房子,是一個已經有人在用的房子,而且你動不了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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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