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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918 條(典權之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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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18 條規定出典人可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物權追及效力的典型展現。

Q · 房子設了典權還能賣嗎?

能賣,但典權不會因此消失

依民法第 918 條,出典人設定典權後仍可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也就是說,設了典權的房子可以買賣,但新買家買到的不是「乾淨的房子」,典權人照樣可以使用收益,直到典期屆滿或出典人來贖回。這是物權追及效力的鐵則,與抵押權第 867 條結構平行。

深度解讀

典權這東西現代人很少聽過,但如果你家裡有老房子、祖傳土地,或者你正在考慮一種「不賣斷也能拿到一大筆錢」的方式,這條就跟你有關。典權是屋主(出典人)把房子交給別人(典權人)使用收益,換取一筆錢,將來有錢了可以用原價贖回。這條告訴你一件關鍵的事:就算你把設了典權的房子賣給別人,新買家也不能把典權人趕走。典權像一個綁在房子上的魔咒,跟著房子走,不跟著所有權走。這就是物權的「追及效力」。對出典人來說,這是自由:你隨時可以變現離場。對買方來說,這是警告:你買到的不是乾淨的房子,是一個已經有人在用的房子,而且你動不了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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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18 條規定:「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