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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17-1 條(典物之使用收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2.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物。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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