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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5 年台上字第 1797 號

日期 65 年 07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所謂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指以該判決之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決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關於命被上訴人陳某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性質上既非形成判決,尚須上訴人根據該確定判決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能取得所有權,自難謂上訴人於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確定時,即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嗣後上訴人既迄未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其尚未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殊無疑義,是上訴人本於所有權請求排除被上訴人楊某等之強制執行,即難認為有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5 年台上字第 1797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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