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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4035157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花蓮縣政府辦理「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跨域結合發展計畫」,該府稱「拍賣場不應登記為政府所有」疑義一案

主旨

有關貴會函詢關於花蓮縣政府辦理「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跨域結合發展計畫」,該府稱「拍賣場不應登記為政府所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14 年 10 月 16 日發國字第 1140018637 號函及同年 11月 24 日發國字第 1141202808 號書函。

二、按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第 759 條分別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是不動產物權,有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亦有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者;又興建新建築物,乃建築物所有權之創造,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該新建築物所有權應歸屬於出資興建人,不待登記即原始取得其所有權,與該建物行政管理上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起造人名義誰屬無涉;另有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所謂出資興建人,係指就原始建物之興建負擔建築資金,並就其建築之事實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者(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244 號判決參照)。另建築物係何人出資建築,固得以建築執照起造人名義作為認定之參考,但不得僅憑起造人名義遂認定其為原始取得人;起造人是否為原始出資建造人,尚因其與他人間所訂承攬、合建或委建契約之內容如何約定而異。

三、有關來函所詢花蓮縣政府辦理「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跨域結合發展計畫」,該府稱「拍賣場不應登記為政府所有」一節,茲據來函及其附件,旨揭計畫奉行政院於 105 年 5 月 11 日同意辦理,計畫期程105 年至 108 年,核定總經費 1 億元,主辦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協辦機關為保證責任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下稱花蔬合作社),執行方式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下稱花東基金,補助 6,520 萬元)、中央(即:農業部,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 1,304 萬元)、地方政府(即:花蓮縣政府,地方配合款 869 萬元)及花蔬合作社(自籌經費,1,307 萬元)出資。是本案有無符合上開民法規定及是否適用前揭司法實務見解有關出資興建人之認定方式,因涉及貴會就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權責,請貴會參酌前揭規定及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14035157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法務部就有關花蓮縣政府辦理「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跨域結合發展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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