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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年台上字第 52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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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522 號

日期 63 年 02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系爭房地雖登記為被上訴人之妻所有,但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所有權應屬於被上訴人,此與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定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情形不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尚未依登記取得系爭房屋地之所有權,不無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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