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34 條(概括委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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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yuki
24 days ago
司法類科
注意第一款沒有「買入」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下列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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