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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34 條(概括委任)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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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34條規定,受概括委任者得為一切行為,但出賣不動產、贈與、和解、起訴等六件事須特別授權。

Q · 簽了全權委託書,對方就能幫我賣房子或跟人和解嗎?

依民法第534條,就算你寫了「全權委託」,受任人對下列六件事仍須另有特別授權才能做:出賣不動產或設定負擔、逾二年的不動產租賃、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理由是這六件事一旦做了就回不來,或會讓重大財產瞬間易主。概括委任只涵蓋日常事務,碰到這六件就自動跳電,必須回到本人親口、明確的特別授權。

白話解讀

你給別人一張「全權委託書」,以為這樣最省事、對方什麼都能幫你處理。民法第 534 條冷冷地告訴你:不對。就算你說「全部交給你」,有六件事他還是不能做,除非你另外寫清楚授權他做這六件事。這六件事是:賣你的房子或拿去抵押、把房子租給別人超過兩年、把東西送人、跟對方和解、替你提告、送交仲裁。為什麼偏偏是這六件?因為這六件事都有一個共通點:做下去就回不來了,或者會讓你的重大財產瞬間易主。法律不讓一張模糊的委託書把這種決定權也包進去。這條看起來是在限制受任人,其實是在保護你。你以為的「方便」,法律幫你踩了煞車。

法律定性

民法第534條為委任契約中關於授權範圍的限制性規範:受概括委任之受任人原則上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就出賣或設定不動產負擔、逾二年不動產租賃、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六類重大行為,必須另有特別授權,否則該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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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寫「全權委託」真的沒用嗎?那要怎麼寫才有用?

有用,但有六個洞。日常雜事(收信、繳費、簽收、一般採購)概括委託完全夠用。但遇到第534條列的六件事(賣不動產、長期出租、贈與、和解、起訴、仲裁),必須在委託書明確寫出「授權出賣坐落OO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這種具體內容。內行人提示:律師擬授權書時習慣把第534條六項全部條列,能授權的就授,不授權的就明文排除,對雙方都是保護。

Q2房仲拿一張「全權委託書」來跟我簽約賣屋,我爸媽不在現場,可以簽嗎?

強烈建議不要。第534條第一款就是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必須特別授權。房仲拿的若是泛泛委託書而非針對出賣某不動產的特別授權書,買賣可能被屋主事後否認,錢付了、屋拿不到。內行人提示:簽約前要求看授權書正本(非影本),比對屋主身分證影本確認筆跡,必要時直接視訊連線屋主確認授權意願。

Q3撤回告訴算不算要特別授權?我只授權朋友幫我處理訴訟。

算,而且更嚴格。民法第534條第五款是起訴,但民事訴訟法第70條另規定訴訟代理人要做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等行為,都須特別委任。授權處理訴訟通常只包括進行訴訟,不含結束訴訟。內行人提示:律師委任書上印好的打勾欄位(要不要授權捨棄、和解、撤回)不是囉嗦,是法律硬性要求,每項都要當場確認。

Q4概括委任是什麼?

委任人就一切事務概括授權受任人,受任人原則上得為一切行為,但六類重大行為須另有特別授權。

Q5民法534條的六件事是哪六件?

出賣或設定不動產負擔、逾二年不動產租賃、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共通點是做了就回不來或重大財產易主。

Q6特別授權跟概括委任差在哪?

概括委任涵蓋一切日常事務,特別授權須逐項明確記載標的與行為,六款重大行為一律須後者。

Q7什麼叫設定負擔?

指在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與出賣同樣須特別授權。

Q8特別授權書要怎麼寫才有效?

明確寫出授權標的與行為,如「授權出賣坐落OO地號土地及建物」,律師通常把六款逐項條列,授與或排除都寫明。

Q9代理人沒授權就賣了我的房,怎麼救?

書面通知買方該行為無權代理本人不承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異議或預告登記,並對代理人主張無權代理損害賠償。

Q10簽委託書前要驗證什麼?

要求授權書正本非影本、比對授權人身分證件與筆跡,必要時視訊連線本人確認授權意願。

Q11本人事後承認要多久內做?

本人可隨時承認或拒絕,無固定時效;相對人可催告於相當期限確答,逾期未答覆視為拒絕承認。

Q12民法534條 vs 民訴法70條哪個管撤告和解?

534條管實體授權(含起訴),訴訟中的撤回、捨棄、認諾、和解另依民訴法70條須特別委任,兩者疊加更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mandatespecial_authorization
授權範圍一切日常行為限特定標的與行為
賣不動產不可(須跳出概括)可,須明確記載標的
和解/起訴不可
書寫方式「全權委託」即可須逐項具體列明
無授權後果日常行為有效六款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103条(権限の定めのない代理人の権限:保存・利用・改良行為に限定)
🇰🇷 韓國민법 제118조(권한을 정하지 아니한 대리인의 권한)
🇫🇷 法國Code civil art. 1987-1988(mandat général n'embrasse que les actes d'administration;aliéner ou hypothéquer requiert un mandat exprès)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2.02(scope of actual authority;general vs special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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