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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122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查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前段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為一切法律行為。」本件林○呈之委託書記載:「本人....之印鑑,全權委託李○信保管及使用。」是否概括委任之意思,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律字第 122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查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前段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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