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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函民字第 931 號
要旨
按出租人將物租承租人使用收益,性質上屬於管理行為。祭祀公業管理人,顧名思義,對於公業財產,應有管理權,除公業之章程或契約有相反之規定外,應解為得將其財產出租。惟管理人之權源係基於委任契約,如出租者係不動產,其期限逾兩年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須有特別之授權。
全文內容
按出租人將物租與承租人使用利益,性質上屬於管理行為。祭祀公業管理人,顧名思義,對於公業財產,應有管理權,除公業之章程或契約有相反之規定外,應解為得將其財產出租。惟管理人之權源係基於委任契約,如出租者係不動產,其期限逾兩年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須有特別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