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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函民字第 9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3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按出租人將物租承租人使用收益,性質上屬於管理行為。祭祀公業管理人,顧名思義,對於公業財產,應有管理權,除公業之章程或契約有相反之規定外,應解為得將其財產出租。惟管理人之權源係基於委任契約,如出租者係不動產,其期限逾兩年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須有特別之授權。

全文內容

按出租人將物租與承租人使用利益,性質上屬於管理行為。祭祀公業管理人,顧名思義,對於公業財產,應有管理權,除公業之章程或契約有相反之規定外,應解為得將其財產出租。惟管理人之權源係基於委任契約,如出租者係不動產,其期限逾兩年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須有特別之授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3)台函民字第 9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3 年 02 月 23 日發布,要旨:按出租人將物租承租人使用收益,性質上屬於管理行為。祭祀公業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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