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32 條(受任人之權限-特別委任或概括委任)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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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32 條規定受任人權限依委任契約訂定,未訂定者依委任事務性質定之,並區分特別委任與概括委任兩種授權方式。
Q · 委任別人幫忙辦事,他到底能做到哪裡?
依民法第 532 條,受任人能做什麼,第一順位看委任契約怎麼約定;契約沒寫清楚時,才依委任事務的性質來推論。委任人可以只就一項或數項特定事務授權(特別委任),也可以就一切事務概括授權(概括委任)。但要注意,即使是概括委任,民法第 534 條仍限制不動產處分、贈與、和解、起訴等重大行為須有特別授權。
白話解讀
你請人幫你辦事,到底他能做到哪裡?這條就是那把尺。你授權朋友幫你賣一台車,是只能賣這台車(特別委任),還是他名下你所有的資產都能處理(概括委任)?差一個字,差的可能是你整副身家。法律的預設立場是:如果你們沒寫清楚,就看這件事的性質推論。聽起來很合理,但實務上「性質」是誰說了算?是法官。在你和受任人鬧翻之前,法官看不到你心裡想的那個界線。所以這條真正的訊息是:授權這件事,含糊是最貴的選項。寫明範圍的那五分鐘,可能省掉日後五年的訴訟。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32 條為委任契約中關於受任人權限範圍的基礎規範:受任人之權限優先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就一項或數項事務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為概括委任,構成委任授權範圍認定的核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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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532 條是什麼?▾
界定受任人權限範圍的條文:受任人能做什麼先看委任契約,沒約定就依事務性質定,並分特別委任與概括委任。
Q2特別委任和概括委任差在哪?▾
特別委任是就一項或數項特定事務授權,概括委任是就一切事務授權,但概括委任受民法 534 條重大行為限制。
Q3寫全權委託就什麼都能做嗎?▾
不是。民法 534 條限制不動產處分、贈與、和解、起訴等重大行為仍須特別授權,全權委託在這些事項上無效。
Q4委任沒寫權限範圍怎麼辦?▾
依委任事務的性質定之,但「性質」由法官事後認定,結果難預測,所以書面寫明範圍最保險。
Q5口頭委任有效嗎?▾
原則上有效,但需要要式法律行為時授權也須書面,且口頭委任一旦糾紛變成各說各話。
Q6受任人越權我要對第三人負責嗎?▾
原則上越權行為對你不生效力,但若外觀讓第三人合理相信有權,可能構成表見代理而須負責。
Q7委任授權怎麼寫才安全?▾
明確列出事務範圍、加註「第 534 條所列事項無權為之」、限定期限、授權書與印章分開保管。
Q8委任糾紛先看什麼?▾
第一時間調出原始委任文件,逐字分析授權範圍與事務性質,這兩樣決定法官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特別委任 | 概括委任 |
|---|---|---|
| 授權範圍 | 限指定的一項或數項事務 | 一切事務 |
| 重大行為(不動產處分/和解/起訴等) | 須在授權內明列 | 受民法 534 條限制,仍須特別授權 |
| 糾紛風險 | 範圍明確,舉證容易 | 範圍寬,易生越權與表見代理爭議 |
| 適用情境 | 賣一台車、辦一件過戶 | 長期代管、全面授權處理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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