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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4923 號
要旨
公司董事長經法院以假處分裁定禁止其行使職權,因債權人未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而未開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持印章申請核發印鑑及資格證明,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否受該假處分裁定之拘束疑義
主旨
關於公司董事長經法院以假處分裁定禁止其行使職權,因債權人未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而未開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持印章申請核發印鑑及資格證明,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否受該假處分裁定之拘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經 (86) 商字第八五二二五七四一號函。
二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函復以:公司董事長雖經法院裁定禁止行使董事長職權,假處分債權人如未依裁定提供擔保,則其假處分執行程序即無從開始,來函所述似與本部七十五年六月廿六日法75參七五五七號函所述情形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