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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49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公司董事長經法院以假處分裁定禁止其行使職權,因債權人未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而未開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持印章申請核發印鑑及資格證明,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否受該假處分裁定之拘束疑義

主旨

關於公司董事長經法院以假處分裁定禁止其行使職權,因債權人未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而未開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持印章申請核發印鑑及資格證明,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否受該假處分裁定之拘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經 (86) 商字第八五二二五七四一號函。

二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函復以:公司董事長雖經法院裁定禁止行使董事長職權,假處分債權人如未依裁定提供擔保,則其假處分執行程序即無從開始,來函所述似與本部七十五年六月廿六日法75參七五五七號函所述情形有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決字第 049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2 月 19 日發布,要旨:公司董事長經法院以假處分裁定禁止其行使職權,因債權人未供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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