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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99 條(對於受讓人抗辯之援用與抵銷之主張)

  1. 1.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2. 2.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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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99 條規定債權讓與後,債務人受通知時對舊債主的抗辯與抵銷權,全部可對抗新債主。

Q · 債權被賣給別人後,我原本對舊債主能講的道理還算數嗎?

依民法第 299 條,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讓與通知時,所有原本能對抗讓與人(舊債主)的事由——例如時效消滅、違約金過高、債務根本不存在——都可以原封不動地拿來對抗受讓人(新債主)。第二項更進一步:若你在受通知時對舊債主也有債權,且該債權清償期先於或同時於被讓與的債權屆至,你可直接向新債主主張抵銷。關鍵時點是「受通知的那一刻」,之後才產生的債權不能再用來抵銷。

白話解讀

你欠銀行一筆錢,某天突然收到陌生討債公司的通知:「你的債務被轉讓給我們了,請還錢。」你第一個反應可能是乖乖付錢,或者慌張地想辦法。但你忽略了一件事:你原本對銀行能講的所有道理,現在全部可以原封不動地搬到這家討債公司面前。銀行當初多收你利息?你可以拒付。那筆錢其實早就因為時效消滅?照樣可以主張。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在你收到通知的那一刻,銀行也欠你錢(例如你在該銀行有存款、或銀行還沒退你的手續費),而那筆銀行欠你的錢比被轉讓的債務更早到期或同時到期,你可以直接跟新債主說:「抵銷,我不欠了。」債權可以被賣,但買的人買到的是「帶著所有瑕疵的債權」,不是一張乾淨的追債授權書。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99 條為債權讓與中保護債務人地位的規範,建立兩項核心效果:其一,債務人於受讓與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一切抗辯事由,皆得用以對抗受讓人;其二,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讓與人已有債權,且其清償期先於或同時於所讓與之債權屆至者,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債權雖得自由流通,但債務人不因債權人更易而陷於更不利之地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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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債權被賣掉,我原本的抗辯還能用嗎?

能。受通知時對讓與人所得對抗的事由,皆可對抗受讓人。

Q2民法 299 條第二項的抵銷怎麼用?

受通知時你對舊債主有債權,且清償期先到或同時到,即可向新債主主張抵銷。

Q3抵銷的時間點怎麼認定?

以受讓與通知到達的那一刻為準,之後才產生的債權不能拿來抵銷。

Q4沒收到讓與通知,新債主就來討債怎麼辦?

依民法第 297 條,讓與非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可要求對方出示文件。

Q5卡債被賣給資產管理公司,違約金爭議還算嗎?

算。對原銀行的違約金、計息爭議都可向資產管理公司主張。

Q6抗辯權和抵銷權有什麼不同?

抗辯是阻擋對方請求;抵銷是用自己對舊債主的債權沖銷對方的請求。

Q7公司被併購,存款和貸款能抵銷嗎?

併購屬大規模債權讓與,符合時點要件的存款債權可主張抵銷貸款。

Q8主張抗辯或抵銷要用什麼方式?

以書面回覆新債主,並寄存證信函保留收到通知日期與主張內容的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一項抗辯第二項抵銷
性質阻擋受讓人的請求(防禦)用自己對讓與人的債權沖銷債務(攻擊性防禦)
時點要件受通知時已存在的對抗事由受通知時已有債權,且清償期先於或同時於所讓與之債權屆至
效果減免或暫緩給付在抵銷額度內債務消滅
通知後新生事由原則不得對抗受讓人受通知後才到期或新生的債權不得用以抵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468条(債権の譲渡における債務者の抗弁)・第469条(債権の譲渡における相殺権)
🇰🇷 韓國민법 제451조(승낙·통지의 효과 및 양수인에 대한 항변)
🇨🇳 中國民法典第548條(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得向受讓人主張)、第549條(抵銷權)
🇩🇪 德國BGB § 404(Einwendungen des Schuldners)、§ 406(Aufrechnung gegenüber dem neuen Gläubiger)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24(exceptions opposables au cessionnaire ; compensation)
🇺🇸 美國UCC § 9-404(rights acquired by assignee; defenses against assigne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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