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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99對於受讓人抗辯之援用與抵銷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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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2. 2.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99 條規定債權讓與後,債務人受通知時對舊債主的抗辯與抵銷權,全部可對抗新債主。

Q · 債權被賣給別人後,我原本對舊債主能講的道理還算數嗎?

算數。受通知時的抗辯與抵銷權全部平移到新債主

依民法第 299 條,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讓與通知時,所有原本能對抗讓與人(舊債主)的事由——例如時效消滅、違約金過高、債務根本不存在——都可以原封不動地拿來對抗受讓人(新債主)。第二項更進一步:若你在受通知時對舊債主也有債權,且該債權清償期先於或同時於被讓與的債權屆至,你可直接向新債主主張抵銷。關鍵時點是「受通知的那一刻」,之後才產生的債權不能再用來抵銷。

白話解讀

你欠銀行一筆錢,某天突然收到陌生討債公司的通知:「你的債務被轉讓給我們了,請還錢。」你第一個反應可能是乖乖付錢,或者慌張地想辦法。但你忽略了一件事:你原本對銀行能講的所有道理,現在全部可以原封不動地搬到這家討債公司面前。銀行當初多收你利息?你可以拒付。那筆錢其實早就因為時效消滅?照樣可以主張。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在你收到通知的那一刻,銀行也欠你錢(例如你在該銀行有存款、或銀行還沒退你的手續費),而那筆銀行欠你的錢比被轉讓的債務更早到期或同時到期,你可以直接跟新債主說:「抵銷,我不欠了。」債權可以被賣,但買的人買到的是「帶著所有瑕疵的債權」,不是一張乾淨的追債授權書。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99 條為債權讓與中保護債務人地位的規範,建立兩項核心效果:其一,債務人於受讓與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一切抗辯事由,皆得用以對抗受讓人;其二,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讓與人已有債權,且其清償期先於或同時於所讓與之債權屆至者,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債權雖得自由流通,但債務人不因債權人更易而陷於更不利之地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把我的卡債賣給討債公司,我原本跟銀行的爭議還算數嗎?

算數。民法第299條明文規定,你在收到債權讓與通知時對原債主(銀行)可以主張的所有事由,都可以拿來對抗新債主(討債公司),包括違約金過高、計息方式爭議、甚至消費借貸本身的瑕疵。內行人提示:跟討債公司交涉時明確寫「依民法第299條主張對原債權人之抗辯」,對方通常會退一步,因為他們知道硬打官司未必贏。

Q2如果原債主還欠我錢,我可以直接抵銷嗎?

可以,但有時間條件。第二項規定:收到債權讓與通知時,你對原債主的債權如果清償期先到或同時到,就可以向新債主主張抵銷。內行人提示:通知到達的那一刻是分水嶺,之後才產生的債權就不能拿來抵銷,所以收到通知要立刻盤點、立刻行動。

Q3債權被賣掉沒人通知我,後來新債主找上門,我怎麼辦?

先看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非經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沒通知你之前,對你而言這個讓與還沒發生;加上第298條,就算通知有瑕疵,你仍可拿原本對原債主的抗辯對抗新債主。內行人提示:當場要求新債主出示債權讓與證明與通知紀錄,文件不齊全就合法拒絕付款。

Q4債權被賣掉,我原本的抗辯還能用嗎?

能。民法 299 條第一項規定,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對抗受讓人,時效、違約金爭議都照樣主張。

Q5民法 299 條是什麼?

規範債權讓與後債務人的保護:抗辯權平移到新債主,並在符合時點要件時保留對新債主的抵銷權。

Q6什麼叫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

指收到讓與通知那一刻,你本來能拿來對抗舊債主的所有理由,例如債務不存在、時效消滅、減價、瑕疵擔保。

Q7債權讓與抵銷的時間點怎麼認定?

以受讓與通知到達的那一刻為準。對舊債主的債權須在此時已存在且清償期先到或同時到,才能抵銷。

Q8卡債被賣給討債公司,民法 299 怎麼用?

書面確認受通知日 → 盤點對原銀行的抗辯(違約金、計息爭議)→ 以書面向受讓人主張「依民法第299條對原債權人之抗辯」並寄存證信函。

Q9怎麼向新債主主張抵銷?

確認受通知時對舊債主有債權且清償期先到或同時到 → 以書面向受讓人為抵銷意思表示(民法 335)→ 保留證據。

Q10沒收到讓與通知就被追債怎麼處理?

依民法 297 條要求對方出示債權讓與證明與通知紀錄,文件不齊全可合法拒絕付款,並書面回覆要求補正。

Q11怎麼證明我收到通知的日期?

保留通知信封、掛號回執、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時間戳,這個日期決定可抗辯與可抵銷的範圍。

Q12受通知後才到期的債權還能抵銷嗎?

不能。第二項以受通知時為分水嶺,之後才產生或才屆清償期的債權不得用以對抗受讓人主張抵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一項抗辯第二項抵銷
性質阻擋受讓人的請求(防禦)用自己對讓與人的債權沖銷債務(攻擊性防禦)
時點要件受通知時已存在的對抗事由受通知時已有債權,且清償期先於或同時於所讓與之債權屆至
效果減免或暫緩給付在抵銷額度內債務消滅
通知後新生事由原則不得對抗受讓人受通知後才到期或新生的債權不得用以抵銷

第一項抗辯

性質
阻擋受讓人的請求(防禦)
時點要件
受通知時已存在的對抗事由
效果
減免或暫緩給付
通知後新生事由
原則不得對抗受讓人

第二項抵銷

性質
用自己對讓與人的債權沖銷債務(攻擊性防禦)
時點要件
受通知時已有債權,且清償期先於或同時於所讓與之債權屆至
效果
在抵銷額度內債務消滅
通知後新生事由
受通知後才到期或新生的債權不得用以抵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468条(債権の譲渡における債務者の抗弁)・第469条(債権の譲渡における相殺権)
韓國민법 제451조(승낙·통지의 효과 및 양수인에 대한 항변)
中國民法典第548條(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得向受讓人主張)、第549條(抵銷權)
德國BGB § 404(Einwendungen des Schuldners)、§ 406(Aufrechnung gegenüber dem neuen Gläubiger)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24(exceptions opposables au cessionnaire ; compensation)
美國UCC § 9-404(rights acquired by assignee; defenses against assigne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33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0181105 制定)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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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99 條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9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