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99 條(對於受讓人抗辯之援用與抵銷之主張)
- 1.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 2.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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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99 條規定債權讓與後,債務人受通知時對舊債主的抗辯與抵銷權,全部可對抗新債主。
Q · 債權被賣給別人後,我原本對舊債主能講的道理還算數嗎?
依民法第 299 條,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讓與通知時,所有原本能對抗讓與人(舊債主)的事由——例如時效消滅、違約金過高、債務根本不存在——都可以原封不動地拿來對抗受讓人(新債主)。第二項更進一步:若你在受通知時對舊債主也有債權,且該債權清償期先於或同時於被讓與的債權屆至,你可直接向新債主主張抵銷。關鍵時點是「受通知的那一刻」,之後才產生的債權不能再用來抵銷。
白話解讀
你欠銀行一筆錢,某天突然收到陌生討債公司的通知:「你的債務被轉讓給我們了,請還錢。」你第一個反應可能是乖乖付錢,或者慌張地想辦法。但你忽略了一件事:你原本對銀行能講的所有道理,現在全部可以原封不動地搬到這家討債公司面前。銀行當初多收你利息?你可以拒付。那筆錢其實早就因為時效消滅?照樣可以主張。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在你收到通知的那一刻,銀行也欠你錢(例如你在該銀行有存款、或銀行還沒退你的手續費),而那筆銀行欠你的錢比被轉讓的債務更早到期或同時到期,你可以直接跟新債主說:「抵銷,我不欠了。」債權可以被賣,但買的人買到的是「帶著所有瑕疵的債權」,不是一張乾淨的追債授權書。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99 條為債權讓與中保護債務人地位的規範,建立兩項核心效果:其一,債務人於受讓與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一切抗辯事由,皆得用以對抗受讓人;其二,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讓與人已有債權,且其清償期先於或同時於所讓與之債權屆至者,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債權雖得自由流通,但債務人不因債權人更易而陷於更不利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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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權被賣掉,我原本的抗辯還能用嗎?▾
能。受通知時對讓與人所得對抗的事由,皆可對抗受讓人。
Q2民法 299 條第二項的抵銷怎麼用?▾
受通知時你對舊債主有債權,且清償期先到或同時到,即可向新債主主張抵銷。
Q3抵銷的時間點怎麼認定?▾
以受讓與通知到達的那一刻為準,之後才產生的債權不能拿來抵銷。
Q4沒收到讓與通知,新債主就來討債怎麼辦?▾
依民法第 297 條,讓與非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可要求對方出示文件。
Q5卡債被賣給資產管理公司,違約金爭議還算嗎?▾
算。對原銀行的違約金、計息爭議都可向資產管理公司主張。
Q6抗辯權和抵銷權有什麼不同?▾
抗辯是阻擋對方請求;抵銷是用自己對舊債主的債權沖銷對方的請求。
Q7公司被併購,存款和貸款能抵銷嗎?▾
併購屬大規模債權讓與,符合時點要件的存款債權可主張抵銷貸款。
Q8主張抗辯或抵銷要用什麼方式?▾
以書面回覆新債主,並寄存證信函保留收到通知日期與主張內容的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一項抗辯 | 第二項抵銷 |
|---|---|---|
| 性質 | 阻擋受讓人的請求(防禦) | 用自己對讓與人的債權沖銷債務(攻擊性防禦) |
| 時點要件 | 受通知時已存在的對抗事由 | 受通知時已有債權,且清償期先於或同時於所讓與之債權屆至 |
| 效果 | 減免或暫緩給付 | 在抵銷額度內債務消滅 |
| 通知後新生事由 | 原則不得對抗受讓人 | 受通知後才到期或新生的債權不得用以抵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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