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99 條(對於受讓人抗辯之援用與抵銷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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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99 條規定債權讓與後,債務人受通知時對舊債主的抗辯與抵銷權,全部可對抗新債主。
Q · 債權被賣給別人後,我原本對舊債主能講的道理還算數嗎?
算數。受通知時的抗辯與抵銷權全部平移到新債主
依民法第 299 條,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讓與通知時,所有原本能對抗讓與人(舊債主)的事由——例如時效消滅、違約金過高、債務根本不存在——都可以原封不動地拿來對抗受讓人(新債主)。第二項更進一步:若你在受通知時對舊債主也有債權,且該債權清償期先於或同時於被讓與的債權屆至,你可直接向新債主主張抵銷。關鍵時點是「受通知的那一刻」,之後才產生的債權不能再用來抵銷。
深度解讀
你欠銀行一筆錢,某天突然收到陌生討債公司的通知:「你的債務被轉讓給我們了,請還錢。」你第一個反應可能是乖乖付錢,或者慌張地想辦法。但你忽略了一件事:你原本對銀行能講的所有道理,現在全部可以原封不動地搬到這家討債公司面前。銀行當初多收你利息?你可以拒付。那筆錢其實早就因為時效消滅?照樣可以主張。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在你收到通知的那一刻,銀行也欠你錢(例如你在該銀行有存款、或銀行還沒退你的手續費),而那筆銀行欠你的錢比被轉讓的債務更早到期或同時到期,你可以直接跟新債主說:「抵銷,我不欠了。」債權可以被賣,但買的人買到的是「帶著所有瑕疵的債權」,不是一張乾淨的追債授權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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