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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99 條(對於受讓人抗辯之援用與抵銷之主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2.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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