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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06 條(併存的債務承擔-營業合併)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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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06條規定,兩營業合併互相承受資產負債時,準用305條概括承受,新營業須對雙方原有債務負責,原營業主連帶負責2年。

Q · 兩家公司合併後,原本欠我的債還能向誰要?

依民法第306條,當一營業與他營業合併並互相承受資產及負債時,準用第305條的概括承受規定,合併後的新營業對兩邊原有債務都要負清償責任。因此原本只有一個債務人,合併後等於多了一個可追討對象;在通知或公告後2年內,原讓與營業主仍須連帶負責,債權人可同時向新合併體與原營業主求償。

白話解讀

兩家公司合併成一家,聽起來是老闆之間的事,跟你無關?錯了。如果你是任何一家公司的債權人(供應商、員工、房東、客戶),這條法律決定了你手中的債權會變成什麼樣子。它說:營業合併時,新的合併體要對兩邊原本的債務都負責。這不是選擇題,是自動效果。更重要的是,這條把前一條(305 條)的邏輯整包搬過來,包括那個 2 年連帶責任。所以合併前舊公司欠的錢,新公司跑不掉,舊公司也還要陪跑 2 年。對你這個債權人來說,這意味著你的債主從一個變兩個,安全邊際擴大了。但很多債權人不知道這件事,在舊公司宣告合併後就放棄追討,白白錯過自己的權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306條為債務承擔的特別規定,規範營業合併情形:當一營業與他營業合併並互相承受資產與負債時,準用第305條概括承受之規定,合併後之新營業對於各該營業原有之債務均應負清償責任,原營業主於通知或公告後二年內並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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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兩家公司合併後,原本舊公司的勞工權益會不會縮水?

不會。依本條,新合併體要承擔原公司的全部債務,包括員工的資歷、薪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勞動債權。勞基法第20條也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雇主必須承認留用員工的年資。內行人提示:如果新老闆要求你簽「年資歸零重新計算」的同意書,千萬不要簽。簽了就是自願放棄權利,法律再強也救不了你。

Q2我是合併前的供應商,應該向誰請款?

都可以。合併完成後你可以直接向新合併體請款,在2年內原讓與方也還要連帶負責,你有兩個口袋可以掏。實務上建議同時發函給兩方,以免將來對方互推。內行人提示:向新合併體請款時,附上原本跟舊公司的訂單、發票、出貨單,承辦人通常不熟原公司業務,資料備齊越完整越好收款。

Q3合併後的公司說「我們只承接資產不承接負債」有法律效力嗎?

這種說法在公司內部的清算分配上或許有意義,但對債權人沒有任何拘束力。只要符合本條所稱互相承受資產及負債的實質合併,新合併體對原債務就自動負責,單方面宣稱不承接無效。內行人提示:對方用這種話術想打發你時,直接引用民法第306條回去,會用這種話術的人大多是賭你不懂法律。

Q4民法306條是什麼?

規範營業合併時的併存債務承擔,新合併體要對兩邊原有債務負責,是債務承擔制度的特別規定。

Q5什麼叫營業合併的概括承受?

兩營業合併並互相承受資產負債時,新營業一次承受全部債務,準用305條,效果法定自動發生。

Q6306條的併存債務承擔是什麼意思?

原債務人不脫離,由新合併體與原營業主併存負責,債權人可擇一或同時請求。

Q7什麼樣的合併才適用306條?

廣義營業合併且互相承受資產與負債者,不限公司法正式程序,口頭約定共同經營也可能適用。

Q8公司合併後我該向誰請款?

向新合併體請款,並在2年連帶期內同時保留對原營業主的追討,建議同時發函兩方。

Q9得知債務人要合併該怎麼做?

立刻書面通知雙方主張債權→要求列入負債清冊→保留合併公告與登記變更證據→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10怎麼證明屬於306條的營業合併?

蒐集工商登記變更、合併公告、媒體報導、資產負債移轉文件,證明互相承受資產與負債。

Q11合併後員工年資怎麼主張?

新合併體承擔原公司勞動債權,配合勞基法20條主張留用年資,拒簽年資歸零同意書。

Q12民法306條 vs 公司法75條差在哪?

公司法75條是公司合併的特別規定,306條涵蓋更廣的營業合併,含非公司型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in306company75ma24
適用範圍廣義營業合併(含非公司)公司法上的公司合併併購法定義之併購
債務承擔新營業承擔各營業債務存續/新設公司概括承受概括承受+債權人異議程序
債權人保護準用305通知公告+2年連帶公司法定程序明定異議與保障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22条(商号を続用する譲受人の責任)/商法第18条
🇰🇷 韓國상법 제42조(상호를 속용하는 양수인의 책임)
🇨🇳 中國民法典 第67条(法人合并的权利义务承担)
🇩🇪 德國HGB § 25(Haftung des Erwerbers bei Firmenfortführ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36-3(transmission universelle du patrimoine par fusion)
🇺🇸 美國Successor liability doctrine(de facto merger / mere continuation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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