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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06 條(併存的債務承擔-營業合併)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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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06條規定,兩營業合併互相承受資產負債時,準用305條概括承受,新營業須對雙方原有債務負責,原營業主連帶負責2年。

Q · 兩家公司合併後,原本欠我的債還能向誰要?

依民法第306條,當一營業與他營業合併並互相承受資產及負債時,準用第305條的概括承受規定,合併後的新營業對兩邊原有債務都要負清償責任。因此原本只有一個債務人,合併後等於多了一個可追討對象;在通知或公告後2年內,原讓與營業主仍須連帶負責,債權人可同時向新合併體與原營業主求償。

白話解讀

兩家公司合併成一家,聽起來是老闆之間的事,跟你無關?錯了。如果你是任何一家公司的債權人(供應商、員工、房東、客戶),這條法律決定了你手中的債權會變成什麼樣子。它說:營業合併時,新的合併體要對兩邊原本的債務都負責。這不是選擇題,是自動效果。更重要的是,這條把前一條(305 條)的邏輯整包搬過來,包括那個 2 年連帶責任。所以合併前舊公司欠的錢,新公司跑不掉,舊公司也還要陪跑 2 年。對你這個債權人來說,這意味著你的債主從一個變兩個,安全邊際擴大了。但很多債權人不知道這件事,在舊公司宣告合併後就放棄追討,白白錯過自己的權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306條為債務承擔的特別規定,規範營業合併情形:當一營業與他營業合併並互相承受資產與負債時,準用第305條概括承受之規定,合併後之新營業對於各該營業原有之債務均應負清償責任,原營業主於通知或公告後二年內並負連帶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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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306條是什麼?

規範營業合併時的併存債務承擔,新合併體要對兩邊原有債務負責。

Q2公司合併後員工年資會歸零嗎?

不會,新合併體承擔原公司勞動債權,配合勞基法20條留用年資。

Q3合併後我該向誰請款?

新合併體與原營業主都可請求,2年連帶期內有兩個口袋。

Q4合併契約約定債務留原公司有效嗎?

對內有效,對外不能對抗債權人。

Q5口頭約定合併也適用306條嗎?

適用,本條是廣義營業合併,不限公司法正式程序。

Q6306條的連帶責任多久?

準用305條第2項,自通知或公告起2年。

Q7債權人沒收到合併通知怎麼辦?

債權不因未通知而消滅,仍可向新合併體主張。

Q8306條和公司法75條差在哪?

公司法75條是公司合併的特別規定,306條涵蓋更廣的營業合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in306company75ma24
適用範圍廣義營業合併(含非公司)公司法上的公司合併併購法定義之併購
債務承擔新營業承擔各營業債務存續/新設公司概括承受概括承受+債權人異議程序
債權人保護準用305通知公告+2年連帶公司法定程序明定異議與保障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22条(商号を続用する譲受人の責任)/商法第18条
🇰🇷 韓國상법 제42조(상호를 속용하는 양수인의 책임)
🇨🇳 中國民法典 第67条(法人合并的权利义务承担)
🇩🇪 德國HGB § 25(Haftung des Erwerbers bei Firmenfortführ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36-3(transmission universelle du patrimoine par fusion)
🇺🇸 美國Successor liability doctrine(de facto merger / mere continuation 例外)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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