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306 條(併存的債務承擔-營業合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