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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177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棄兒之發現人或留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依法得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倘於法院未指定其為監護人前,該棄兒雖以「寄居」身分設籍於留養人處,惟該留養人仍非該棄兒之監護人

全文內容

查戶籍法所稱之「棄兒」,依 貴部 (內政部) 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內戶字第三九三六二號函釋謂:「‥‥,係指出生不久而被遺棄之存活嬰兒而言。」又依戶籍法第二十二條:「出生及發現棄兒者,應為出生之登記。」及同法第四十五條:「棄兒以發現人或留養人為申請人。」等之規定,發現人或留養人應為棄兒申請為出生之登記。而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所稱「未成年人無父母」包括「棄兒」在內 (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第四一四頁參照) ,故棄兒顯然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由其父母委託監護人或依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由其父或母指定監護人,亦不能依同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似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揆諸首揭說明,該棄兒之發現人或留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依法得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倘於法院未指定其為監護人前,該棄兒雖以「寄居」身分設籍於留養人處,惟該留養人仍非該棄兒之監護人。另關於發現人或留養人拒不交出棄嬰,可否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置乙節,查發現人或留養人之行為除符合刑法第五章「妨害公務」罪章 (自第一百三十五條迄一百四十一條) 各該條之犯罪構成要件外,該章罪刑尚無適用於單純拒不交出棄嬰之行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決字第 177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8 月 15 日發布,要旨:棄兒之發現人或留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依法得聲請法院指定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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