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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72抵押物拍賣事件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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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質物等擔保物,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屬形式審查的非訟程序。

Q · 房子被聲請拍賣,要去哪個法院處理?

拍賣物所在地的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

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也就是不動產或物品在哪裡,就向哪裡的法院聲請。這類聲請走非訟程序,法院主要審查擔保物權登記與債權是否屆清償期等形式要件,速度快、門檻低,債務人若要爭執債權本身須另行起訴。

白話解讀

銀行要拍賣你抵押的房子,不是隨便挑哪個法院都行。這條(第72條)幫你和對方都釘死了一件事: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其他依法律享有擔保物權的人,要聲請拍賣擔保物,必須向「拍賣物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對你這個債務人來說,這個管轄規則不是冷冰冰的程序,而是你接下來這場攻防會在哪裡開打的座標。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這類『聲請拍賣抵押物』走的是非訟程序,法院主要審查的是抵押權登記與債權是否屆期,速度快、門檻低。很多人以為房子被拍賣前一定會有一場完整的審判讓你充分答辯,其實這個階段法院只做形式審查就可能裁准。看懂這條,你才知道戰場在哪、節奏有多快、該往哪裡使力。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72條為拍賣擔保物事件的管轄規範,明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依法律享有擔保物權之人,聲請拍賣擔保物時,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類聲請屬非訟事件,法院主要就擔保物權登記與債權是否屆清償期等形式要件為審查,而非實體審理債權真偽。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拍賣擔保物事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也就是擔保物在哪裡就向哪裡的法院聲請。跑錯法院會被裁定移送,平白拖延。

Q2房子被銀行聲請拍賣會先開庭讓我講話嗎?

通常不會有完整審判。聲請拍賣抵押物是非訟事件,法院原則上只審查抵押權登記與債權是否屆期等形式要件,符合就裁准。對債權本身有意見的話,必須另外提起訴訟爭執並考慮聲請停止執行。

Q3當鋪要拍賣我抵押的東西也是這條管嗎?

是。本條涵蓋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擔保物權人,當鋪這類質權或留置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同樣由擔保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且一樣以形式審查為主。

Q4非訟事件法第72條是什麼?

拍賣擔保物事件的管轄規範,明定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且走形式審查的非訟程序。

Q5拍賣物所在地是指什麼?

作為定管轄連結因素的擔保物實際所在地,不動產在哪、物品在哪,就向那裡的法院聲請。

Q6什麼是非訟程序的形式審查?

法院原則上只就擔保物權登記與債權是否屆期等形式要件審查,不實體審理債權真偽。

Q7本條涵蓋哪些擔保物權人?

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依其他法律享有擔保物權之人都適用。

Q8拍賣抵押物要怎麼向法院聲請?

確認債權屆期未受清償→備齊登記謄本與債權憑證→向拍賣物所在地法院聲請→法院形式審查裁定。

Q9聲請拍賣擔保物要準備哪些文件?

擔保物權登記謄本、債權憑證、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的證明。

Q10拿到准許拍賣裁定後怎麼進行?

以該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Q11債務人要怎麼擋下拍賣?

對債權有爭執時越早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越有利。

Q12聲請拍賣擔保物 vs 民事訴訟求償差在哪?

前者非訟形式審查、快、向物所在地法院;後者實體審理、慢、原則向被告住所地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uction_petitioncivil_lawsuit
程序性質非訟程序(聲請拍賣擔保物)民事訴訟(求償之訴)
法院審查形式審查(登記與屆期)實體審理(債權真偽、金額)
速度快,裁定即可慢,需歷次開庭
管轄拍賣物所在地法院原則被告住所地法院
債務人爭執途徑另案起訴+聲請停止執行於本案訴訟中直接答辯

auction_petition

程序性質
非訟程序(聲請拍賣擔保物)
法院審查
形式審查(登記與屆期)
速度
快,裁定即可
管轄
拍賣物所在地法院
債務人爭執途徑
另案起訴+聲請停止執行

civil_lawsuit

程序性質
民事訴訟(求償之訴)
法院審查
實體審理(債權真偽、金額)
速度
慢,需歷次開庭
管轄
原則被告住所地法院
債務人爭執途徑
於本案訴訟中直接答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執行法第44条(不動産執行の管轄)・第181条以下(担保権の実行としての競売)— 不動産所在地を管轄する地方裁判所が執行裁判所として管轄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79조·제264조(부동산 담보권 실행을 위한 경매)— 목적 부동산 소재지 지방법원이 집행법원으로 관할
中國民事诉讼法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第203条)— 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德國§ 1 ZVG (Zwangsversteigerungsgesetz) — Vollstreckungsgericht ist das Amtsgericht, in dessen Bezirk das Grundstück belegen ist
法國Articles L311-1 et R311-1 du 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 saisie immobilière relevant du juge de l'exécution du lieu de situation de l'immeuble
美國UCC Article 9 § 9-610(disposition of collateral,動產);不動產則依各州 foreclosure 法,由擔保物所在地(situs)法院管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民法第八百七十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件,由拍賣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0610829 全文修正)

未成年人無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監護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前項聲請指定事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0940118 全文修正)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除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所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外,其餘如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所定法定抵押權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所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所定聲請拍賣質物事件(另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民法第九百三十六條所定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及其他依法律所定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亦均屬拍賣擔保物之非訟事件,各該擔保物權人實行其擔保物權時,均得聲請法院拍賣擔保物,爰於第一項一併定其管轄法院,以資遵循。   三、第二項規定,係本法於民國六十一年修正時所增訂,嗣強制執行法於民國六十四年修正時,已於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增設相同意旨之規定,爰將本項刪除之,以免重複。

  • 民法法規
  • 抵押權名詞
  • 質權名詞
  • 留置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拍賣名詞
(0530515 制定)

民法第八百七十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件,由拍賣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0610829 全文修正)

未成年人無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監護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前項聲請指定事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七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除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所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外,其餘如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所定法定抵押權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所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所定聲請拍賣質物事件(另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民法第九百三十六條所定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及其他依法律所定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亦均屬拍賣擔保物之非訟事件,各該擔保物權人實行其擔保物權時,均得聲請法院拍賣擔保物,爰於第一項一併定其管轄法院,以資遵循。   三、第二項規定,係本法於民國六十一年修正時所增訂,嗣強制執行法於民國六十四年修正時,已於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增設相同意旨之規定,爰將本項刪除之,以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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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72 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