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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140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一 來函詢問情節,事涉調解核定事宜,經詢承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六秘台廳 (一) 字第○一九○三號函復略稱:「按未成年人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除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外,應置監護人,以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際並應依同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各款所定順序,定其監護人。設若未成年人無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列監護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前項聲請指定事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 。如主旨所示情形,似可依上揭有關規定,定其監護人,以該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 按主旨所敘案件,原法定代理人與其子處於利害衝突之立場,已不宜代理其子;若未依法另定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其聲請調解,應不予受理。

全文內容

一 來函詢問情節,事涉調解核定事宜,經詢承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六秘台廳 (一) 字第○一九○三號函復略稱:「按未成年人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除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外,應置監護人,以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際並應依同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各款所定順序,定其監護人。設若未成年人無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列監護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前項聲請指定事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 。如主旨所示情形,似可依上揭有關規定,定其監護人,以該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 按主旨所敘案件,原法定代理人與其子處於利害衝突之立場,已不宜代理其子;若未依法另定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其聲請調解,應不予受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律字第 140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12 月 03 日發布,要旨:一 來函詢問情節,事涉調解核定事宜,經詢承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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