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71條規定,第70條共有物證書保存指定程序,於專利、債權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共有時準用之。
Q · 共有的是專利或債權,分割後證書誰保管?
準用第70條,可聲請法院指定證書保管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71條,第70條的證書保存指定程序,準用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的情形。例如三名工程師共有一項專利,拆夥分割後,專利證書、研發紀錄等原始文件由誰保管若起爭議,得依本條準用第70條,向該財產權分割地法院聲請指定保管人,法院並會訊問全體共有人。專利、商標、債權、礦業權等無形財產一體適用。
你和合夥人共有的,不見得是一塊土地。可能是一項專利、一個商標、一筆礦業權、一份著作財產權,或一張公同共有的存單。第70條講的是分割「所有權」(有形的物)後證書誰保管,但你手上這些「無形的財產權」分掉之後,同樣會留下一份證明來源的關鍵文件,難道就沒人管?這條(第71條)一句話補上這個漏洞:第70條那套規矩,對「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的情形,照樣準用。意思是,當你和別人共有的是專利、債權、礦權這類無形資產,分割後的證書保管爭議,一樣可以聲請法院指定、一樣由分割地法院管轄、一樣要訊問全體。法律不會因為你的資產『看不見摸不到』就把你漏掉。
非訟事件法第71條為準用規定,指第70條關於共有物分割後所有權證書保存指定之程序,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同等適用,使無形財產權之共有人於證書保管爭議時得循相同程序聲請法院處理。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有,而且第71條就是為此而設。它規定第70條(所有權證書保存指定)對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所以共有專利、商標、債權、礦業權分割後,原始憑證誰保管起爭議,一樣能聲請法院指定。內行人提示:無形資產的憑證一旦遺失,要證明權利從哪來比土地困難得多,這條的實益往往比表面上更大。
準用是指比照辦理,立法者不想把第70條重抄一遍,就用一句話讓整套程序對性質相近的情形生效。所以你援引第71條時,實際運作的是第70條那一整套:分割地法院管轄、裁定前訊問全體、費用共同負擔。內行人提示:看到準用別跳過,它背後接的是另一條完整機制,讀通被準用的那條才算真的讀懂。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_article_1 | alt_article_2 |
|---|---|---|---|
| 規範客體 |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專利、債權、礦業權等無形財產) | 共有物(有形之物,如土地、建物) | 準共有之實體法依據(民法第831條) |
| 規範性質 | 準用條文(準用第70條程序) | 本體程序條文(證書保存指定) | 實體法準共有之一般規定 |
| 處理爭議 | 無形財產分割後證書保管 | 有形共有物分割後證書保管 | 權利歸屬與行使之實體依據 |
前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前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
前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七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前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前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
原條文第七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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