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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70 條(共有物分割後共有物證書之保存事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
  2. 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
  3. 指定事件之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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