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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70共有物分割後共有物證書之保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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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
  2. 2.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
  3. 3.指定事件之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70條規定,共有物分割後的證書保存人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

Q · 分產後那份原始地契誰保管喬不攏,要去哪個法院聲請?

由共有物分割地的法院管轄,裁定前須訊問全體共有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70條,民法第826條第2項的證書保存人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在裁定指定保管人之前,必須先訊問全體共有人聽取意見;指定事件的程序費用,則由分割人共同負擔。換言之,原始證書談不攏歸誰保管時,任何共有人都可向分割地法院聲請,由中立的法院裁定。

白話解讀

兄弟姊妹分完了爸媽留下的一塊地,各自拿了一份。但有個東西沒辦法切成好幾份:那份證明這塊地來龍去脈的「證書」(土地權狀、舊的契約、分割協議等原始文件)。原始證書只有一份,到底放誰那裡保管?民法第826條第2項說,原則上歸取得最大部分的人保管,談不攏就聲請法院指定。這條(非訟事件法第70條)告訴你:這種「指定保管人」的官司要去哪個法院打,由「共有物分割地」的法院管轄,而且法院在裁定前一定要先訊問所有共有人,費用由分割人共同分攤。別小看這份證書,它在日後任何一個分得人要證明自己土地權利的源頭時,都是關鍵物證。誰握著它,誰在未來的糾紛裡就多一分主動。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70條為證書保存人指定事件的管轄與程序規定。當共有物分割後,民法第826條第2項所稱記載共有物來歷的原始證書應由何人保管發生爭執時,本條明定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裁定前應訊問全體共有人,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分家後那些老地契放誰那裡,真的要上法院嗎?

能私下談好當然最好,但私下約定沒有強制力。依民法第826條第2項,原則由取得最大部分的人保管,談不攏才聲請法院指定,由非訟事件法第70條規定的分割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前一定會訊問所有共有人,你只要到場主張,就有機會爭取保管權或附加查閱條件,缺席等於放棄發言。

Q2證書被分最多的人保管,我以後想看怎麼辦?

保管人保管不等於獨佔。你可以在聲請法院指定時,一併請求裁定載明其他共有人的查閱、複製權利,把模糊地帶講清楚。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70條由分割人共同負擔。證書是日後證明土地權利源頭的關鍵物證,與其事後吵,不如在分割協議當下就把誰保管、誰能看一次寫死。

Q3證書保存人指定事件要去哪個法院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70條,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也就是以土地等共有物所在地定管轄,而不是以被告住所地。聲請時備齊分割協議書、土地登記資料與各共有人持分證明,向該分割地法院提出即可。

Q4非訟事件法第70條是什麼?

規範共有物分割後原始證書保存人指定事件的管轄與程序,是民法第826條第2項的程序入口。

Q5什麼是證書保存人?

負責保管記載共有物來歷之原始證書的人,原則為取得最大部分者,爭執時由法院指定。

Q6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是什麼意思?

以共有物(如土地)所在地作為管轄連結因素的法院,而非以當事人住所地定管轄。

Q7證書保存人指定跟一般民事訴訟差在哪?

前者是非訟事件,目的在形成保管安排、程序簡速由法院裁定;後者是兩造爭訟以判決定勝負。

Q8證書保存人指定怎麼聲請?

備齊分割協議書、土地登記資料、各共有人持分證明,向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Q9聲請證書保存人指定要準備什麼文件?

分割協議書、土地登記謄本、各共有人持分證明,必要時附上協議破裂的往來紀錄。

Q10證書保存人指定的程序費用怎麼算?

依非訟事件法第70條第3項,由分割人共同負擔,非聲請人單獨支付。

Q11怎麼確保自己日後還能查閱證書?

在聲請指定時一併請求裁定載明其他共有人的查閱、複製權,把模糊地帶釘死。

Q12法院指定 vs 私下約定保管人差在哪?

私下約定無強制力對方反悔難主張;法院裁定指定有拘束力,可作為日後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ivate_agreementcourt_designation
拘束力私下約定無強制力,對方反悔難主張法院裁定有拘束力,可作為日後依據
管轄/程序無正式程序由共有物分割地法院管轄,裁定前訊問全體共有人
費用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
查閱權保障靠信任,易生爭議可請求裁定載明其他共有人查閱、複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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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力
私下約定無強制力,對方反悔難主張
管轄/程序
無正式程序
費用
查閱權保障
靠信任,易生爭議

court_designation

拘束力
法院裁定有拘束力,可作為日後依據
管轄/程序
由共有物分割地法院管轄,裁定前訊問全體共有人
費用
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
查閱權保障
可請求裁定載明其他共有人查閱、複製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民法第262条(分割における証書の保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   指定事件之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   指定事件之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前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   指定事件之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六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0530515 制定)

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   指定事件之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   指定事件之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前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六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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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70 條規定:「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