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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秘台廳民三字第 066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利害關係人」不包括檢察官

主旨

關於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利害關係人」是否包括檢察官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三月廿四日法 (八七) 檢決字第○○○八八八號函。

二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原為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而設,本條第一項所定「利害關係人」之範圍,參考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均將「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並列之體例,暨民國七十一年修正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理由,係在於利害關係人無法聲請時,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等情以觀,檢察官與一般利害關係人有別,是以,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利害關係人」似不包括檢察官在內。

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遇具體個案,仍應由承辦法官本其法律確信,妥為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秘台廳民三字第 066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4 月 08 日發布,要旨: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利害關係人」不包括檢察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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