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秘台廳民三字第 06677 號
要旨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利害關係人」不包括檢察官
主旨
關於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利害關係人」是否包括檢察官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三月廿四日法 (八七) 檢決字第○○○八八八號函。
二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原為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而設,本條第一項所定「利害關係人」之範圍,參考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均將「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並列之體例,暨民國七十一年修正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理由,係在於利害關係人無法聲請時,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等情以觀,檢察官與一般利害關係人有別,是以,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利害關係人」似不包括檢察官在內。
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遇具體個案,仍應由承辦法官本其法律確信,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