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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73 條(擔保債權發生爭執之拍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
  2. 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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