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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2503 號
要旨
查未成年之子女於父母死亡後,如無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定之監護人,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不特司法院二十四年院字第一二七九號著有解釋,且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馬德芝、張月兩人父母均已死亡,又無民法第一○九四條所定之監護人,其利害關係人應依上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指定監護人,其在法院作成之公證監護同意書,似不能視同法院之指定。
全文內容
查未成年之子女於父母死亡後,如無民法第一○九四條所定之監護人,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不特司法院二十四年院字第一二七九號著有解釋,且非訴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馬○芝、張○兩人父母均已死亡,又無民法第一○九四條所定之監護人,其利害關係人應依上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指定監護人,其在法院作成之公證監護同意書,似不能視同法院之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