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3206 號
要旨
查未成年人之養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本件未成年人富秋蓮之養父高崇死亡後,既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如不能依上開法條定其監護人,而在台又無其他親屬,無從於養定親屬中選定其監護人時,似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來文所附高秋蓮親屬會議紀錄內載出席人多係其同鄉長輩,並非親屬,其作成之決議,自難認為有效。其所選定之黃松友,似不能據以申請登記為高秋蓮之監護人。
全文內容
查未成年人之養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本件未成年人高○蓮之養父高○崇死亡後,既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如不能依上開法條定其監護人,而在台又無其他親屬,無從於養家親屬中選定其監護人時,似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來文所附高○蓮親屬會議紀錄內載出席人多係其同鄉長輩,並非親屬,其作成之決議,自難認為有效。其所選定之黃○友,似不能據以申請登記為高○蓮之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