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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32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查未成年人之養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本件未成年人富秋蓮之養父高崇死亡後,既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如不能依上開法條定其監護人,而在台又無其他親屬,無從於養定親屬中選定其監護人時,似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來文所附高秋蓮親屬會議紀錄內載出席人多係其同鄉長輩,並非親屬,其作成之決議,自難認為有效。其所選定之黃松友,似不能據以申請登記為高秋蓮之監護人。

全文內容

查未成年人之養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本件未成年人高○蓮之養父高○崇死亡後,既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如不能依上開法條定其監護人,而在台又無其他親屬,無從於養家親屬中選定其監護人時,似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來文所附高○蓮親屬會議紀錄內載出席人多係其同鄉長輩,並非親屬,其作成之決議,自難認為有效。其所選定之黃○友,似不能據以申請登記為高○蓮之監護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函民決字第 32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4 月 23 日發布,要旨:查未成年人之養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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