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16 條(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三)-繼承人妨害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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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216 條規定,繼承人在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期間,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也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Q · 遺囑執行人還在處理遺產時,我這個繼承人可以先把房子過戶嗎?
不行,執行期間繼承人不得處分遺產
依民法第 1216 條,繼承人在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期間,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也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雖然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已取得遺產所有權,但只要執行人仍在執行職務,處分權即被凍結。違反者的處分行為,實務上多被認為屬無權處分,買受人原則上無法取得所有權。正確路徑是等待執行完畢,或依第 1218 條向法院聲請解任怠職的執行人。
深度解讀
爸媽立了遺囑,指定了遺囑執行人來分配遺產。這時候你身為繼承人,手被綁住了。你不能把跟遺囑有關的那棟房子偷偷過戶給自己,不能把遺囑提到的股票賣掉變現,更不能跑去跟遺囑執行人說「這個不用你管,我自己來」。這條的邏輯非常直白:既然過世的人信任執行人、不信任你們自己處理,法律就替過世的人把繼承人的手綁起來,直到遺囑執行完畢。違反了會怎樣?你偷偷處分的行為,在法律上效力有重大疑慮。實務上法院多數認為這是「無權處分」,也就是你賣了不該你賣的東西,買家拿不到所有權。這不只害了你自己,連無辜的買家都被拖下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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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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