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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123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民法第 1215 條所規定之「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包括遺贈物之交付、依被繼承人之指示實行分割遺產…等等。因此,遺囑執行人為執行遺囑而辦理遺贈登記,應當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至於,遺囑執行人得否實施遺產分割並申辦分別共有登記,則須依遺囑內容審認其是否係依「被繼承人之指示」而屬「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之範疇而定之

主旨

有關嘉義市政府函為林○○君陳為其先母林○○所遺財產申辦遺囑執行人、遺囑繼承及遺贈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15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724004 號函。

二、按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民法第 1215條參照),其於處分權之範圍內,排除繼承人之處分權(民法第 1216 條參照),並無須得繼承人之同意,繼承人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上開規定所稱「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包括遺贈物之交付、依被繼承人之指示實行分割遺產等。準此,遺囑執行人為執行遺囑而辦理遺贈登記,當無須得繼承人之同意(本部 88 年 12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33885 號函參照),至於遺囑執行人得否實施遺產分割並申辦分別共有登記,則須依遺囑內容審認其是否係依「被繼承人之指示」而屬「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之範疇而定(本部 89 年 1 月 26 日法律字第 050760 號函參照)。本件所詢事項因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及土地登記行政業務,仍請貴部參酌上述說明意旨,本於職權審酌之。另如繼承人就遺贈效力或遺囑有關遺產事項有所爭執時,仍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990123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發布,要旨:關於民法第 1215 條所規定之「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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