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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00351316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否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解除套繪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否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解除套繪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0 年 9 月 27 日營署建管字第 1100069466 號函。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復按民法第 1215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第 1項)。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第 2項)。」及第 1216 條規定:「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為確保遺囑執行人得圓滿順利執行其職務,以實現遺囑人之意思,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故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行為之職務,自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且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應以自己名義為之,又上開規定所稱「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包括遺贈物之交付、依被繼承人之指示實行分割遺產等(本部 110 年 1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1003500690 號函參照)。準此,本件遺囑執行人得否代理全體繼承人申請辦理解除套繪等節,仍須依遺囑內容審認其是否係依「被繼承人之指示」而屬「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之範疇而定,爰請貴署依上開說明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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