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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239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代筆遺囑如符合民法第 1194 條之規定者,即已發生效力,至於「遺囑內容指定取得不動產人權利人處刪改,雖遺囑上方敘明刪改字數處並經立遺囑人按指印,見證人僅併於刪改處蓋章未親自簽名」,是否影響遺囑之效力,因該法未有明文規定,倘若,可確保遺囑人之真意,則該塗改對於已生效之遺囑似不致影響其效力;因此,遺囑刪改處經立遺囑人按指印且經見證人蓋章後,縱使尚未簽名,仍可推定立遺囑人之真意

主旨

有關蔡○○先生代理林○○先生申辦遺囑繼承登記,因代筆遺囑刪改字數處由立遺囑人按指印及見證人蓋章,該遺囑是否符合民法第 1194 條法定生效要件之認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5 月 25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044921 號。

二、按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準此,代筆遺囑如符合上開要件,即已發生效力。至如「遺囑內容指定取得不動產人權利人處刪改,雖遺囑上方敘明刪改字數處並經立遺囑人按指印,見證人僅併於刪改處蓋章未親自簽名」,是否影響遺囑之效力乙節,因民法未有明文,惟如可確保遺囑人之真意,則該塗改對於已生效之遺囑似不致影響其效力;至遺囑之增刪內容是否符合遺囑人之真意,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受理繼承登記之主管機關就個案事實加以審認。是本件貴部認為案內遺囑刪改處經立遺囑人按指印且經見證人蓋章(未簽名),自可推定立遺囑人之真意乙節,本部尊重貴部審認之決定。惟當事人間如有爭議,仍宜循訴訟途逕解決。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90239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發布,要旨:關於代筆遺囑如符合民法第 1194 條之規定者,即已發生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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