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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3035078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 60 條、預算法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是否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視政府出資捐助金額占其設立資金比例是否超過 50% 為斷

主旨

關於為財團法人○○訓練測驗中心是否屬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查明釐清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3 年 6 月 26 日主基作字第 1030200644 號書函。

二、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律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採行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需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理由。」本件財團法人○○訓練測驗中心(下稱○○中心)是否屬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乙案,來函並未敘明有何法律上疑義,且本部 103 年 3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303503630 號書函亦已敘明判斷○○中心是否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視政府出資捐助金額占其設立資金(新臺幣 4 千萬元)之比例是否超過 50% 為斷,並請主管機關查明相關事實後,依法審認之(前揭書函諒達)。本件○○中心之設立資金中政府出資捐助之比例是否超過 50% ,屬於事實認定問題,宜請貴總處本於權責予以審認,如尚有具體法律適用疑義,再請依首揭規定賜函憑辦。

正本

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3035078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發布,要旨:民法第 60 條、預算法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是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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