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3 條(財團變更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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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
Q · 基金會的組織架構僵化想調整,可以自己改嗎?
不行,只能聲請法院依本條變更
依民法第63條,財團法人(基金會)不像社團法人有社員大會可自行修章,其組織變更只能由法院裁定。前提是「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且須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注意本條只能變更「組織」(運作架構),目的之變更要走門檻更高的第65條。
深度解讀
一個人在1960年捐了所有積蓄成立基金會,目的是「資助肺結核病患」。六十年後,肺結核在台灣幾乎絕跡了。這筆錢該怎麼辦?照著創辦人的遺願繼續找肺結核病患來資助,直到錢花完?還是可以調整方向,用在其他公衛議題上?這條給出答案:法院可以變更基金會的組織,前提是「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注意這個限定條件。不是隨便誰想改就改,也不是覺得有更好的用途就可以改。變更必須是為了讓基金會的原始目的能繼續實現,或者防止財產損失。而且只有法院能做這件事,主管機關不行,董事會自己也不行。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這五種人有資格向法院提出聲請,但最終拍板的是法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民法 第 27 條條文
- 民法 第 60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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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