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3 條(財團變更組織)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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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
Q · 基金會的組織架構僵化想調整,可以自己改嗎?
依民法第63條,財團法人(基金會)不像社團法人有社員大會可自行修章,其組織變更只能由法院裁定。前提是「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且須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注意本條只能變更「組織」(運作架構),目的之變更要走門檻更高的第65條。
白話解讀
一個人在1960年捐了所有積蓄成立基金會,目的是「資助肺結核病患」。六十年後,肺結核在台灣幾乎絕跡了。這筆錢該怎麼辦?照著創辦人的遺願繼續找肺結核病患來資助,直到錢花完?還是可以調整方向,用在其他公衛議題上?這條給出答案:法院可以變更基金會的組織,前提是「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注意這個限定條件。不是隨便誰想改就改,也不是覺得有更好的用途就可以改。變更必須是為了讓基金會的原始目的能繼續實現,或者防止財產損失。而且只有法院能做這件事,主管機關不行,董事會自己也不行。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這五種人有資格向法院提出聲請,但最終拍板的是法官。
法律定性
民法第63條是財團法人的司法組織變更條款。其規範當財團(基金會)既有組織架構不足以維持設立目的、或可能危及財產時,得由法定聲請權人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變更其組織。因財團法人欠缺社員大會的自治機制,本條使法院扮演中立的最終仲裁者,在尊重捐助人原始意志的前提下,賦予財團隨環境調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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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基金會可以自己修改章程嗎?▾
不行。財團法人沒有社員大會,組織變更只能聲請法院裁定,這與社團法人可依第53條自行修章不同。
Q2民法63條和65條差在哪?▾
63條只能變更「組織」(運作架構),65條才是變更「目的」或解散,後者門檻更高,須情事變更致目的不能達到。
Q3誰可以聲請變更財團組織?▾
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五種人,但最終裁定權在法院。
Q4聲請變更組織要符合什麼條件?▾
必須是為了「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抽象地說要改革無法獲准。
Q5創辦人說章程不得變更,法院還能改嗎?▾
可以。當僵守組織反而危害目的或財產時,法院仍得變更,但會盡量最小幅度調整。
Q6財團法人法和民法63條哪個適用?▾
符合財團法人法的(政府捐助或基金達一定規模),走該法第62條董事會決議經主管機關許可可能更快。
Q7聲請變更組織有時效嗎?▾
無特定時效限制,只要維持目的或保存財產的需求存在隨時可聲請,但組織缺陷拖越久財產風險越高。
Q8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財團主事務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非訟事件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rganizational_change | purpose_change |
|---|---|---|
| 適用條文 | 民法第63條 | 民法第65條 |
| 變更對象 | 組織(運作架構、管理方式) | 財團目的或解散 |
| 適用前提 | 為維持目的或保存財產 | 情事變更致目的不能達到 |
| 門檻高低 | 較低 | 較高(更嚴格) |
| 決定者 | 法院裁定 | 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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