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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3 條(財團變更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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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

Q · 基金會的組織架構僵化想調整,可以自己改嗎?

不行,只能聲請法院依本條變更

依民法第63條,財團法人(基金會)不像社團法人有社員大會可自行修章,其組織變更只能由法院裁定。前提是「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且須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注意本條只能變更「組織」(運作架構),目的之變更要走門檻更高的第65條。

深度解讀

一個人在1960年捐了所有積蓄成立基金會,目的是「資助肺結核病患」。六十年後,肺結核在台灣幾乎絕跡了。這筆錢該怎麼辦?照著創辦人的遺願繼續找肺結核病患來資助,直到錢花完?還是可以調整方向,用在其他公衛議題上?這條給出答案:法院可以變更基金會的組織,前提是「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注意這個限定條件。不是隨便誰想改就改,也不是覺得有更好的用途就可以改。變更必須是為了讓基金會的原始目的能繼續實現,或者防止財產損失。而且只有法院能做這件事,主管機關不行,董事會自己也不行。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這五種人有資格向法院提出聲請,但最終拍板的是法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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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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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3 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