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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06959 號
要旨
財團法人法草案規定公設及民間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董事長得支領薪資者,係以其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軍職退休俸或月退職酬勞金者為限,又公設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報酬支給標準,由其自行訂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以避免造成酬庸之職位,並使支給標準合理
主旨
有關立法院決議要求針對退休(伍、職)公務人員轉(再)任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薪資規定,提出完整配套解決方案乙案,涉及財團法人法草案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貴局 97 年 2 月 20 日局給字第 09700607291 號書函辦理。
二、本部研擬之「財團法人法草案」因未及於第 6 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審議,行政院爰於 97 年 2 月 15 日以院臺法字第 0970082260 號函重行函請立法院審議,其內容與原草案完全相同,合先敘明。
三、前揭「財團法人法草案」對於公設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報酬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草案第 14 條第 2 項:「前項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或月退職酬勞金者,不在此限。」明定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財團法人董事長得支領薪資者,以其未支領其他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及工資)、月退休金、軍職退休俸或月退職酬勞金者為限,以避免發生雙重受薪之情形。又此項規定於公設財團法人及民間財團法人均有適用(草案第 17 條第 6 項規定參照)。
(二)草案第 21 條規定:「公設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報酬支給標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標準變更時,亦同。」明定公設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報酬支給標準,由其自行訂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以避免造成酬庸之職位,並使支給標準合理。
四、隨函檢附財團法人法草案 1 份供參。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