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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23309 號
要旨
有關財團法人新選任董事人數為偶數,是否符合財團法人設置董事精神及是否運作順暢,似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職權審認之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財團法人○○教救世軍,依據捐助章程規定應置董事 5 至11 人而新選任董事人數 8 人為偶數,有無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0 年 8 月 23 日台內民字第 1000164748 號書函。
二、按法人須設董事,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民法第 27條定有明文,故董事為法人之必要機關。另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依同法第 62 條規定,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本案關於財團法人○○教救世軍,依捐助章程第 4 條規定應置董事 5 至 11 人,而新選任董事人數 8 人,既在應置董事之一定人數範圍內,且民法、貴部所訂「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及該財團法人○○教救世軍捐助章程均未有限制或禁止董事人數為偶數之規定,而貴部為該財團法人○○教救世軍之主管機關,其新選任董事人數為偶數,是否符合財團法人設置董事之精神及是否運作順暢,似屬事實認定問題,仍宜由 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