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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6035089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如財團法人董事不克出席董事會議,得否委任非董事第三人代為出席並行使職權,相關法規或章程若未限制該第三人須具有董事身分,則似非不得委任非董事第三人代為出席董事會議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如不克出席董事會議,得否委任非董事之第三人代為出席並行使職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 年 6 月 14 日台內民字第 1060044156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具有公益性質,其董事對內依據捐助章程之規定執行事務,對外就法人一切事務代表法人(民法第 27 條參照)。至董事出席董事會是否以親自出席為必要乙節,經查現行民法有關財團法人董事之規定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惟依學者通說,法人與董事間係基於信任關係之類似委任契約性質,故類推適用民法第 537 條規定應親自出席;但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出席(本部 80 年 10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5458 號函意旨參照)。又該受委託代理出席之第三人是否須具有董事之身分,現行民法亦未明文規定,另得否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205 條有關董事代理之規定,即須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亦乏司法實務見解可資參酌。是以,相關法規或章程若未限制該第三人須具有董事之身分,則似非不得委任非董事之第三人代為出席董事會議。

三、另行政院 106 年 4 月 17 日院臺法字第 1060169649 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法草案」第 43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第 2 項)。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 3 項)。」已對於董事不能出席會議之處理方式及其限制有所規定,惟目前該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併此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6035089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如財團法人董事不克出席董事會議,得否委任非董事第三人代為出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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