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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2.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4.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5.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6.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7.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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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 親自出席 Exc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II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III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IV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V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VI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VII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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