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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5

快速跳轉
  1. 1.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2. 2.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 3.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4. 4.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5. 5.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6. 6.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7. 7.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05 條容許四種董事會出席方式:親自出席、視訊參與、委託其他董事代理、經全體同意書面表決,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書面表決。

Q · 董事會一定要本人到場嗎?

原則要,但有視訊、代理、書面三種例外

依公司法第 205 條,董事會原則上董事應親自出席,但有三種例外:一、章程允許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每次出具委託書、列明授權範圍、一人僅得受一人委託);二、視訊參與視為親自出席,不以章程授權為前提;三、章程訂明且全體董事同意時,得就當次議案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第三種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

白話解讀

「親自出席」三個字,在董事會法律中的含義比你以為的複雜得多。原則很簡單:董事會開會,你人要到。但公司法花了七項條文來處理例外,因為現實中「人到不了」的情況太多了。第一個例外是代理:如果公司章程允許,你可以委託另一位董事代替你出席,但每次都要出具委託書、寫清楚授權範圍,而且一個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個人。第二個例外是視訊:開視訊參與等於親自出席,不需要章程特別授權。第三個例外才是最顛覆的:107年新增的書面表決制度。只要章程有訂、全體董事同意,大家連會都不用開,直接書面投票就算開過董事會了。但上市櫃公司不能用這招。三種例外,三種不同的門檻和限制。選錯方式或漏了程序,你以為的「出席」在法律上可能不算出席。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05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出席方式。出席不只是「人到場」一個動作,而是涵蓋親自出席、視訊參與、委託代理、書面表決四種具不同法律效果與門檻的法律狀態,並就公開發行公司排除書面表決,以兼顧公司運作彈性與董事親自審議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視訊開會中途斷線,我的投票算不算數?

關鍵在你投票時有沒有在線上。表決前就斷線且未重新連線,不算出席該議案、不計入出席人數;投完票才斷線,已投出的票原則上有效。實務上公司議事規則最好事先訂明斷線處理方式(例如斷線逾十分鐘視為離席),否則事後各說各話。

Q2董事只有三人,一個出國、一個請假,剩一個人能開會嗎?

不能。第206條要求過半數董事出席,三席至少要兩人。出國者可視訊參與,請假者若章程允許可委託第三位董事代理;若最後僅一人到場,會就開不成。小型公司最實用的解法是在章程訂入書面表決條款,需要時三位董事各自書面投票,不必湊時間地點。

Q3董事會視訊開會合法嗎?

合法。公司法 205 條第二項規定視訊參與視為親自出席,且不需要章程特別授權。

Q4公司法 205 條的四種出席方式是什麼?

親自出席、視訊參與、委託其他董事代理、經全體同意書面表決,後者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

Q5什麼叫董事會書面表決?

章程訂明且全體董事同意時,董事就當次議案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視為已召開董事會。

Q6董事代理出席的委託書要寫什麼?

須每次出具、列舉召集事由的授權範圍、逐議案載明投票意向,且一名代理人僅得受一人委託。

Q7董事不能到場要怎麼委託代理?

先確認章程允許代理 → 出具當次委託書 → 列明各議案授權範圍 → 確認受託董事未超額受託一人以上。

Q8公司怎麼啟動書面表決免開會?

章程須先訂明書面表決條款 → 取得全體董事事前同意 → 就當次議案書面行使表決權,視為已召開董事會。

Q9視訊開會斷線投票怎麼處理?

表決前斷線未重連不計入出席;投完票才斷線原則上有效。建議議事規則事先訂明斷線視為離席的時間。

Q10三席董事怎麼湊足出席人數?

至少兩人出席(過半),可用視訊或章程允許的代理補足;或章程訂書面表決三人各自書面投票。

Q11視訊出席 vs 委託代理 哪個門檻低?

視訊不需章程授權、門檻最低;委託代理須章程允許且每次出具委託書,門檻較高。

Q12書面表決 vs 實際開會 差在哪?

書面表決免集會但須全體同意、章程訂明且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實際開會僅需過半出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出席方式是否需章程授權額外限制公開發行公司
親自出席適用
視訊參與否(第二項直接視為親自出席)須全程連線參與討論與表決適用
委託代理是(第一項但書)每次出具委託書、列明授權範圍、一人限受一人委託適用
書面表決是(第五項)須全體董事同意、不實際集會不適用

是否需章程授權

親自出席
視訊參與
否(第二項直接視為親自出席)
委託代理
是(第一項但書)
書面表決
是(第五項)

額外限制

親自出席
視訊參與
須全程連線參與討論與表決
委託代理
每次出具委託書、列明授權範圍、一人限受一人委託
書面表決
須全體董事同意、不實際集會

公開發行公司

親自出席
適用
視訊參與
適用
委託代理
適用
書面表決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社法第370条(取締役会の決議の省略・書面同意)
韓國상법 제391조(이사회 결의방법, 화상·음성 통신 참여)
德國AktG § 108 Abs. 4(schriftliche/fernmündliche Beschlussfassung des Aufsichtsrat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5-37(participation au conseil par visioconférence)
美國DGCL § 141(f)(unanimous written consent)+ § 141(i)(remote particip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5

(0181207 制定)

公司之解散,除合併及破產外,以董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訂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0350323 全文修正)

監察人對於董事所造送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核對簿據,調查實況,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不實之報告時,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   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

(0901025 修正)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   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之修正。   二、鑒於電傳科技發達,以視訊會議方式從事會談,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爰參考外國立法例,增訂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至第五項移列第三項至第六項。

(1070706 修正)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二、依原第五項規定,董事經常代理制度,容許居住國外之董事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此種制度下,居住國外之董事,可經常性不親自出席董事會,有違董事應盡之義務,並不妥適,況董事會開會已開放得以視訊會議為之,爰刪除原第五項及第六項。   三、依原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僅允許董事會以實體集會或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而香港法原則上對董事會開會方式允許任何方式為之,董事會得以書面決議取代實際開會,但會前須取得全體董事同意;日本會社法亦有類似之規定,爰仿外國立法例,容許多元方式召開董事會,增訂第五項,明定公司得於章程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可不實際集會,以利公司運作之彈性及企業經營之自主。   四、公司倘於章程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時,為明確規定其效果,爰增訂第六項,明定視為已召開董事會,毋庸實際集會;又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其法律效果,亦予明定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五、增訂第七項,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第五項及六項規定。

  • 代理人名詞
(0181207 制定)

公司之解散,除合併及破產外,以董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訂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0350323 全文修正)

監察人對於董事所造送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核對簿據,調查實況,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不實之報告時,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   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

(0901025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之修正。   二、鑒於電傳科技發達,以視訊會議方式從事會談,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爰參考外國立法例,增訂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至第五項移列第三項至第六項。

(1070706 修正)

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二、依原第五項規定,董事經常代理制度,容許居住國外之董事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此種制度下,居住國外之董事,可經常性不親自出席董事會,有違董事應盡之義務,並不妥適,況董事會開會已開放得以視訊會議為之,爰刪除原第五項及第六項。   三、依原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僅允許董事會以實體集會或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而香港法原則上對董事會開會方式允許任何方式為之,董事會得以書面決議取代實際開會,但會前須取得全體董事同意;日本會社法亦有類似之規定,爰仿外國立法例,容許多元方式召開董事會,增訂第五項,明定公司得於章程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可不實際集會,以利公司運作之彈性及企業經營之自主。   四、公司倘於章程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時,為明確規定其效果,爰增訂第六項,明定視為已召開董事會,毋庸實際集會;又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其法律效果,亦予明定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五、增訂第七項,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第五項及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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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05 條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0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