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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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ailboat1220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爭:違反是否導致董事會決議無效?
104台上823:符合全體董監事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且對召集程序無瑕疵並無異議而參與決議時,決議仍有效
claire2625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不可電話通知,因難載明事由
yaya88112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第一項是非公發公司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Exc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III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IV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V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aaaasha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發公司董事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會議事辦法§3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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