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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3.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4.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5.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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