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04 條
- 1.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 3.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 4.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5.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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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董事會應於開會3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並載明事由,章程可訂更長,公開發行公司另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
Q · 董事會開會通知一定要提前幾天?
依公司法第204條,董事會召集原則上應於開會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並載明開會事由。但章程可訂更長期限(從其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的通知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目前依議事辦法為7日);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通知少一天、漏通知一人或未載明事由,都屬程序瑕疵,可能使決議無效。
白話解讀
3天。就這個數字可以讓一場董事會決議變成廢紙。董事會的召集通知必須在開會前至少3天送達每一位董事和監察人。通知裡還必須載明事由,也就是告訴大家這次要討論什麼。少一天、漏通知一個人、或者沒寫清楚要討論什麼,這些看起來像行政疏忽的小事,在法律上都是程序瑕疵。而程序瑕疵的後果是:整場會議做出的所有決議,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107年修法把通知期限從7天縮短到3天,加快了公司決策效率。但有兩個例外:公司章程可以訂更長的天數;公開發行公司的期限由金管會另定,不受3天限制。還有一條安全閥:有緊急情事時,可以隨時召集,不受天數限制。但「緊急」不是你說了算,事後如果被挑戰,你得能說明為什麼不能等3天。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04條規範董事會召集的程序要件:應於開會三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並載明開會事由。章程得訂較長期限,公開發行公司之通知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緊急情事則得隨時召集;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通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董事會通知要幾天前?▾
原則開會前3日通知董事及監察人,章程可訂更長;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現為7日)。
Q2董事會通知漏掉一個董事會怎樣?▾
屬召集程序瑕疵,該次決議可能被認定無效,常成為公司治理訴訟的攻防點。
Q3監察人沒收到董事會通知有沒有關係?▾
有。通知監察人是法定義務,漏通知監察人同樣構成程序瑕疵。
Q4用LINE或email通知董事開會合法嗎?▾
須經相對人同意才能以電子方式通知;未取得同意,電子通知可能不合法。
Q5緊急情況可以馬上開董事會嗎?▾
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不受3日限制,但須在通知載明緊急事由並保留佐證。
Q6通知沒寫清楚開會事由可以嗎?▾
不可。第5項要求載明事由,以「臨時動議」帶過重大議案可能使該決議有瑕疵。
Q7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通知幾天前?▾
不適用3日規定,由證券主管機關訂定,目前依董事會議事辦法為開會7日前。
Q8章程可以把通知期限改短嗎?▾
不行。章程只能訂「較高(更長)」期限,不能低於法定3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通知期限 | 可否調整 | 依據 |
|---|---|---|---|
| 一般(含閉鎖性)公司 | 開會3日前 | 章程得訂更長 | 公司法204 I |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 由證券主管機關定(現為7日) | 依主管機關規定 | 公司法204 II + 議事辦法 |
| 緊急情事 | 不受天數限制,得隨時召集 | 須載明緊急事由 | 公司法204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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