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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3.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4.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5.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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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lboat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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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ya88112
10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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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是非公發公司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Exc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III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IV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V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aaaasha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發公司董事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會議事辦法§3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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