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會之決議,Exc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quorum),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1/2,1/2;董事會普通會議
II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例如關係人交易)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III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IV ➡️第178條、➡️第180條第2項之規定,於第1項之決議準用之。
*
178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1️⃣自身利害關係」「2️⃣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迴避
180 2
股東會之決議,對依第178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st9004851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董事會之迴避義務:206準用178條
Q違反迴避規定的董事會決議效力?實務採無效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