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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3.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4.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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