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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206 條

  1. 1.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2.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3. 3.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4. 4.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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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06 條規定董事會決議採雙重過半數,有自身利害關係的董事須說明並迴避表決,違反揭露義務之決議自始無效。

Q · 董事跟議案有利害關係,沒講就投票,決議有效嗎?

依公司法第 206 條第 2 項,對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的董事必須在當次董事會主動說明利害關係的重要內容,並準用第 178 條迴避表決。若董事隱瞞利害關係而參與表決,依最高法院見解(97 年度台上字第 925 號)該決議因程序違法而當然無效,不需任何人聲請撤銷,也不受時效保護,做成當下即無法律效力。

白話解讀

董事會怎麼做決定?表面上很簡單:過半數董事到場,到場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就成立。這是「雙重過半數」門檻。但真正致命的規則藏在第二項到第四項。如果某個議案跟你有利害關係,比如董事會要決定是否跟你自己的公司簽合約,你必須在當次會議上主動揭露你跟這件事的關係和重要內容。107年修法更把這個網撒得更大:你老婆、你爸媽子女(二親等內血親)、或者你控制的公司跟議案有利害關係,法律直接「視為」你本人有利害關係,你一樣要揭露。揭露之後呢?準用第178條和第180條第2項的結果是:你不能投票,而且你不算入出席人數。也就是說,你的存在直接從分母中消失。沒揭露就投了票?決議因為程序違法而無效,不是可撤銷,是自始無效。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06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的程序性規範,建立「雙重過半數」決議門檻(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課予利害關係董事揭露與迴避義務;107 年修正將利害關係主體擴及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及控制從屬公司,採「視為」而無反證空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全體董事人數出席董事人數迴避董事人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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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利害關係董事迴避後人數不夠怎麼辦?

迴避的董事不計入出席人數,分母變小。例如五席董事、三人出席、一人迴避,出席人數變成兩人,一人同意即過半。若迴避後出席人數低於法定基準,該議案就無法決議,實務上通常提交股東會。

Q2董事的利害關係揭露到什麼程度才算合法?

第二項要求說明利害關係的重要內容,至少包括:與議案的關係、利害的性質(直接或間接、財產或非財產)、利益衝突程度,不能只說「我跟這案子有利害關係」就停。違反揭露義務而表決,決議程序違法當然無效。

Q3如果我是小股東,怎麼知道董事有沒有揭露利害關係?

可依公司法第 210 條以股東身分請求查閱董事會議事錄,議事錄應記載出席董事姓名與決議方法。若看不出利害關係的揭露與迴避情形,本身就是可疑跡象。公開發行公司議事錄須於會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更易被發現。

Q4公司法 206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的雙重過半數門檻,以及利害關係董事的揭露與迴避義務,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雙重過半數?

兩道過半門檻: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門檻)+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表決門檻),兩者都要滿足決議才成立。

Q6什麼是視為利害關係?

107 年修法把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控制從屬公司的利害關係直接擬制為董事本人,採『視為』而非『推定』,無反證空間。

Q7董事會決議無效跟可撤銷差在哪?

股東會決議瑕疵多為得撤銷、有時效;董事會程序違法則為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不受時效保護,效果嚴重得多。

Q8董事有利害關係該怎麼處理?

會前比對自己與親屬、控制公司是否涉及議案 → 當場完整揭露重要內容 → 請議事錄記載 → 迴避表決並離席。

Q9迴避後決議門檻怎麼算?

迴避董事不計入出席人數,分母縮小。五席三人出席一人迴避,出席變兩人,一人同意即過半。

Q10小股東怎麼查董事有沒有迴避?

依公司法第 210 條請求查閱董事會議事錄,看出席名單與決議方法;公開發行公司議事錄須送主管機關備查。

Q11想推翻有問題的董事會決議要怎麼做?

確認有未揭露利害關係事實後,以『決議無效』提起確認之訴(無時效限制),並可依第 23 條請求損害賠償。

Q12公司法 206 vs 178 差在哪?

178 是股東會層級的利害關係股東表決權排除,206 是董事會層級且準用 178,主體與場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ara1para2para3
規範對象全體董事(決議門檻)有利害關係董事(揭露義務)配偶/二親等血親/控制從屬公司(視為利害關係)
新增時點原始條文民國 100 年增訂民國 107 年增訂
違反效果未達門檻決議不成立未揭露而表決,決議當然無效未揭露擬制利害關係,決議當然無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369条第2項(特別の利害関係を有する取締役は議決に加わ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 韓國상법 제391조 제3항(제368조 제3항 준용: 특별이해관계 이사 의결권 배제)
🇨🇳 中國公司法(2023 修訂)第182条(董事關聯交易回避表決)
🇩🇪 德國BGB § 34(利害關係表決迴避原則,類推適用於 Aufsichtsrat / AktG § 108 之決議)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40(conventions réglementées:l'intéressé ne peut prendre part au vote)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44(interested director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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