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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謂其他股東並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之股東在內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所謂其他股東並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之股東在內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七四九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不包括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五項董事個人事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登記在內,凡居住國外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者,必須將其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否則不生授與代理權之效力,此項登記,非僅為對抗要件。而同條第四項規定居住國外之董事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所謂其他股東並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之股東在內。此就該條項與同條第一、二項規定,比較觀之,即可明瞭。(最高法院六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七四九號判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謂其他股東並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之股東在內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所謂其他股東並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之股東在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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