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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00122 號
要旨
關於私立學校得否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議疑義
主旨
關於私立學校得否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議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1 月 2 日台高(四)字第 0950169387 號函。
二、按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派代表。」以本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2項規定:「董事會議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有關董事長本身必須迴避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上開規定所定「親自出席」是否包括以視訊會議方式參與會議之情形?查現行法規中有關「親自出席」之規定,尚未見有採認「以視訊會議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之解釋,而有類此機制者,亦多於相關法規中有明文規定。如公司法第 205 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8 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9 條規定。私立學校法上開規定之「親自出席」可否因科技進步而認定以視訊會議方式參與會議之情形,宜由 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惟如肯認者,其親自簽名亦應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換言之,應於視訊會議時,依電子簽章法規定,完成簽名程序,不得以傳真代之。
三、另本部於 95 年 12 月 22 日陳報行政院審查之「財團法人法草案」第 22 條第 3 項已明文規定「董事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惟尚於立法程序中。併予敘明。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